2019年9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新聞“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 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明確“為……進一步擴大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以下合稱“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額度限制。……今後,具備相應資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只需進行登記即可自主匯入資金開展符合規定的證券投資,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金融市場的便利性將再次大幅提升,中國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也將更好、更廣泛地被國際市場
更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更多...在商事交易中,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轉讓時,多以取得資本溢價為目的與受讓方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為滿足雙方的商業目的,該等協定的核心條款通常包含股權轉讓對價金額及交割的約定,並由協定雙方基於該種條款實施雙務有償行為,即股權轉讓對價的支付和股東權利義務的轉移。然而在實踐中的某些情形下,交易雙方雖於股權轉讓協定中設置了交易對價,但出於某些原因或商業背景將股權轉讓對價設置為零,當雙方對交易產生爭議並訴諸法律時,該種協議的性質及效力就會成為雙方爭議以及法院審查的焦點。
更多...在債之關係的履行過程中,債務人可能因各種原因無法依約履行債務,以物抵債有可能成為債務人承擔義務的替代性選擇。然而,以物抵債在合同法中非屬有名合同,其本身也沒有嚴格的定義,協議的性質、效力等方面仍然存在需要厘清的問題。由於以物抵債問題因債務清償期限是否屆滿而存在較大差異,本文僅就債務清償期限屆滿後的以物抵債問題進行分析。
更多...先從一個案例講起。A以債權轉讓糾紛為案由,在其所在地起訴B,稱:就合同項下C對B的債權,C已轉讓給A,B應直接向A還債;A與C間的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糾紛由A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後B提起管轄權異議,稱:(1)該案案由錯誤。A以“債權轉讓糾紛”為案由起訴,但未將C作被告,A的訴求是讓B還錢,對於債權轉讓並沒有爭議,而案由應根據案件涉及的基礎法律關係確定,該案的基礎法律關係為B與C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故該案案由應為“合同糾紛”。(2)該案應由B所在地法院管轄。該案管轄應依B與C間的合同關係確定,而不應依A與C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