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完成破產清算並辦理註銷登記後,法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隨之終止,但實務中可能存在未納入清算範圍的“遺漏債權”。該等債權並不因企業註銷而自然滅失,也不能自動歸於股東所有。如何依法處置這些債權,不僅關係到股東合法權益的實現,也是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誠信體系的重要環節,本文將對此作簡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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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分割問題上,股權類財產與房屋、汽車等財產相比更為複雜。本文將簡要分析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分紅(下稱“婚前股權的婚後分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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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以列舉及兜底的方式,規定了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等客體享有專有權利。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公開性、絕對排他性、期限性不同的是,商業秘密自產生即由權利人自動取得、有相對排他性、可同時供多個主體所有(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無法定保護期限(即期限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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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現代商業活動中,公司作為法人實體參與交易是常態。法人並非自然人,不能直接思維與作出決定,其意志只能通過固有的程式來形成,並通過決議等法律行為進行表達。對於與公司進行交易的外部主體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傳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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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下稱“《新公司法》”)中出現14次[1]的詞語,“股東名冊”的有關規定相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下稱“《2018公司法》”)而言有一些變化。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都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通過該書面載體記載公司有關股東及相應股權狀況。本文擬對股東名冊進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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