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司法實踐當中,如正在發生的訴訟影響第三人的權益,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基於在訴訟中是否有獨立的請求權,第三人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本文將就此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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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擔保物的所有權移轉予擔保權人,債務清償後,擔保物應返還予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不獲清償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擔保物受償的一種擔保形式[1]。雖然讓與擔保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下稱“《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稱“《物權法》”)項下所確認的擔保的形式,但該擔保方式滿足擔保設定人在取得融資的同時可以繼續用益標的物的需求,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被頻繁適用。對於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審判實務中裁判結果各異。筆者認為,我國法律層面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讓與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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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民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通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是跨境資本交易中的常見方式,涉及的外匯監管規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37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13號文”)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30號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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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前述規定,追繳社保是否受限於2年的時效呢?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結合廣東省的若干判例進行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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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制度,依據所適用法律原則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衷資本制。[1]我國公司法採取的是法定資本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須在營業執照上載明註冊資本。在我國,公司減資,指公司減少其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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