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被第七次進行修正(“新個稅法”,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舊個稅法”)。隨後,國務院於2018年12月18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行第四次修訂(”新實施條例“,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舊實施條例“)。新個稅法中首次使用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表述,並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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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規範外商投資數十年的外資三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統稱“外資三法”)即將完成歷史使命,中國的外商投資將進入一個嶄新階段。在全球貿易刀光劍影、暗潮湧動,中美貿易摩擦走向不明,全球經濟一體化危機四伏的大環境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其《外商投資法》的通過,無疑會成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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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文就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進行了反避稅規定。但在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修訂增加一般反避稅條款前,對於非居民個人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之所得是否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未有特別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有稅務機關比照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的規定對非居民個人實施反避稅調整,但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此種做法在理論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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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最大的變化在於將公司的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轉變為認繳登記制,賦予了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規定認繳註冊資本實際繳付期限的權利。在認繳制下,股東無需立刻履行其出資義務,而只需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前完成出資即可。實踐中,存在某些公司股東通過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較長的出資期限,以達到延緩實際出資時間的目的。就此,本文針對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的法律風險,作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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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規劃條例》”)的規定,深圳市的城市規劃編制分為全市總體規劃、次區域規劃、分區規劃、法定圖則、詳細藍圖五個階段。就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專案而言,法定圖則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對專案開發具有重大意義。其中,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作為直接指導專案實施的詳細規劃,其內容深度參照詳細藍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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