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
更多...職工持股會是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性質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歷史產物,曾為公有制企業改制產生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目前處於一種模糊的尷尬位置,給職工持股會轉讓其持有的公司(“標的公司”)股權(“股權交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礙。本文將通過幾則案例簡要分析在包含職工持股會作為轉讓方的股權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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