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私募股權投資實務中,常見的做法是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進行協商,以一定的估值模型對目標公司進行估值,以溢價認購目標公司增資的方式成為目標公司的新股東。為控制投資風險、實現投資目的,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通常在增資協議中約定以業績補償、股權回購等方式進行對賭,以儘量避免投資損失。一般而言,實踐中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進行對賭在法律上並無太多爭議,而當目標公司作為對賭一方參與對賭並對投資者承擔責任時,一旦產生糾紛,對於增資協議中目標公司承擔對賭責任相關約定的效力判斷以及其所衍生法律問題的考量就會成為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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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改八部法律決定》”)。《修改八部法律決定》中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本次修改”)。經對比本次修改前後的《消防法》(本次修改前有效的《消防法》以下稱“《舊消防法》”,本次修改後的《消防法》以下稱“《新消防法》”),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監管制度、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監督制度、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劃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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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的安慰函(或稱“承諾函”、“維好協議”),是指出具人為債務人融資而向債權人出具的書面陳述檔。由於中國法律法規對於安慰函並無明確定義,亦無特別規定,因此安慰函的形式和內容往往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效力也備受爭議。安慰函的性質及約束力應結合文本名稱、出具背景、約定內容等事實綜合認定。結合審判實務,常見的安慰函可概括為以下三類,其性質及約束力簡要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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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1日,人社部副部長在全國“深化民營企業民主管理,增強創新發展內生動力現場會”提出民營企業要堅持職工主體地位,以職工為本,讓職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共同參與企業管理,共用企業發展成果。就此,社會各界有不同解讀,引起了不少民營企業家的關注。本文擬從法律層面簡單介紹職工參與民營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以供讀者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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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2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頒佈以來,“合同履行地”與“被告住所地”就被並列規定為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重要因素,但對於何為合同履行地的問題,《民事訴訟法》卻語焉不詳,導致司法實踐做法不一。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的“批復”、“規定”、“解答”等規範性檔嘗試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標準,但由於規範檔過於繁雜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努力未能起到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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