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前述規定,追繳社保是否受限於2年的時效呢?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結合廣東省的若干判例進行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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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制度,依據所適用法律原則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衷資本制。[1]我國公司法採取的是法定資本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須在營業執照上載明註冊資本。在我國,公司減資,指公司減少其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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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實務中,常見的做法是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進行協商,以一定的估值模型對目標公司進行估值,以溢價認購目標公司增資的方式成為目標公司的新股東。為控制投資風險、實現投資目的,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通常在增資協議中約定以業績補償、股權回購等方式進行對賭,以儘量避免投資損失。一般而言,實踐中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進行對賭在法律上並無太多爭議,而當目標公司作為對賭一方參與對賭並對投資者承擔責任時,一旦產生糾紛,對於增資協議中目標公司承擔對賭責任相關約定的效力判斷以及其所衍生法律問題的考量就會成為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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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改八部法律決定》”)。《修改八部法律決定》中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本次修改”)。經對比本次修改前後的《消防法》(本次修改前有效的《消防法》以下稱“《舊消防法》”,本次修改後的《消防法》以下稱“《新消防法》”),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監管制度、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監督制度、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劃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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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的安慰函(或稱“承諾函”、“維好協議”),是指出具人為債務人融資而向債權人出具的書面陳述檔。由於中國法律法規對於安慰函並無明確定義,亦無特別規定,因此安慰函的形式和內容往往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效力也備受爭議。安慰函的性質及約束力應結合文本名稱、出具背景、約定內容等事實綜合認定。結合審判實務,常見的安慰函可概括為以下三類,其性質及約束力簡要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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