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記設立後長期停業未經營的情形較為常見,但企業長期停業未經營並非沒有法律風險。本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企業長期停業未經營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企業長期停業未經營的相關法律規定
1、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的企業而言,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企業而言,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登出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3、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個人獨資企業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吊銷營業執照。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對主要類型的企業而言,成立後超過規定時間未開業或開業後連續停業超過規定時間,都可能面臨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類似措施)的風險。就合夥企業而言,目前尚未有類似規定。
二、企業長期停業未經營的判斷標準
由於上述法律規定並未對企業長期停業未經營的判斷標準作出明確規定,根據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實踐,目前實踐中通常是參考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佈的《工商總局、稅務總局關於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97號文”)規定的判斷標準進行處理。
工商97號文規定,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在全國範圍內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清理工作的對象是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未進行納稅申報的企業;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補報年度報告、納稅申報、變更企業登記事項、吊銷營業執照等。
如上所述,長期停業未經營的企業,面臨著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履行補報年度報告、納稅申報、變更企業登記事項等法定義務,或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三、企業長期停業未經營的處罰程式
實務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於長期停業未經營的企業通常有兩種處理方式:其一,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能夠取得聯繫的企業,督促其及時履行法定義務,補報年度報告、納稅申報、變更企業登記事項。其二,對於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經現場檢查在其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且連續兩年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公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根據工商97號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是否吊銷長期未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應有相應的證據,包括: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在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現場檢查記錄、連續兩年未進行納稅申報的證明等必要證據外,還會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收集未更換新版營業執照、未辦理工商聯絡員備案、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銀行基本帳戶半年內未有資金流動記錄等其他證據。
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作為較重的行政處罰,對企業影響重大,因此在處罰程式上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市監局2號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市監局3號令”)等法律法規對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程式進行了嚴格規定,同時也給企業提供了一定的救濟管道。
根據市監局2號令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建議被批准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於聽證範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案件等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根據市監局3號令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或放棄此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告知書送達回證上簽署意見,也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
長期停業未經營的企業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後,其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將會被收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行解散,並履行清算、登出程式退出市場。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作為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他企業的董監高任職資格可能會受到限制。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的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建議
企業因業務發展安排、機器設備安裝等原因,設立後尚未開展實際經營或開業後自行停業,或企業僅為控股性質而無實體業務,應視企業經營進展情況、企業功能等情況,保持企業的聯絡人員、工商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能夠取得聯繫,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按時履行年度報告報送、納稅申報(即使未產生實際納稅義務,也應當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等法定義務,並及時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相關要求。
企業如果確定未來不再開展經營活動,將終止經營退出市場,則應主動、及時進行清算並辦理註銷登記。符合企業簡易註銷登記適用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適用企業簡易登出登記程式,順利退出市場。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避免因長期停業未經營而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避免因此而對企業的存續或法定代表人的有關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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