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對於普羅大眾來說,買房無疑是人生大事之一。在購買商品房時,從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到取得新房產證(物權登記完成),存在一定的期間(“交易期間”)。在交易期間內,房屋(“標的房產”)仍然登記在賣方名下,如賣方因不履行生效裁判等原因被申請執行,則標的房產存在被採取執行措施的可能。如標的房產被採取執行措施,買受人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本文將對此情形下的救濟途徑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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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規定規定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期間,那麼如果抵押權人未在該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則法院不予保護,但對於抵押權是否在此期間屆滿後自動消滅、抵押人能否以此為由辦理抵押權註銷手續,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同意見,本文將結合相關案例就此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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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北京簽署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以下簡稱“《第五議定書》”)。自2006年8月21日內地與香港簽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以來,《安排》在此次修訂前已經以議定書的形式進行了四次修改(以下分別簡稱“《第一議定書》”、“《第二議定書》”、“《第三議定書》”及“《第四議定書》”, 以下合稱“相關議定書”),《第五議定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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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設立後長期停業未經營的情形較為常見,但企業長期停業未經營並非沒有法律風險。本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企業長期停業未經營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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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管轄又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顧名思義,是指某些特定案件由專門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專門管轄是法定管轄的一種,是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上的一種分工。專門管轄為依照案件本身性質、當事人身份、轄區特殊性而確定不同的專門管轄法院,如海事法院主要管轄海事、海商案件;軍事法院管轄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軍事單位等案件;鐵路運輸法院受理鐵路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合同糾紛、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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