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擔保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更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及《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已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的礦山企業轉讓探礦權或採礦權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經主管部門批准。
更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股東能夠實際行使該等權利的前提是股東有權瞭解公司的發展經營狀況和董事、監事及高管的履職情況。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沒有及時如實披露,股東將難以有效行使權利和保障自身利益。
更多...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下稱“《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更多...一、《證券法》之修訂歷程 自2015年以來,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蓬勃發展,證券二級市場大幅異動暴露了資本市場諸多監管及法律問題。與此同時,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資本市場商業環境及相關法律糾紛越發複雜化,相關證券市場的立法理念、法律條文以及監管措施已經難以滿足資本市場有效監管及市場發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進一步修訂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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