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自1982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頒佈以來,“合同履行地”與“被告住所地”就被並列規定為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重要因素,但對於何為合同履行地的問題,《民事訴訟法》卻語焉不詳,導致司法實踐做法不一。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的“批復”、“規定”、“解答”等規範性檔嘗試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標準,但由於規範檔過於繁雜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努力未能起到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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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0日,國家發改委聯合商務部共同發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9年第25號)、《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9年第26號)(“19版負面清單”)及《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9年第27號)(“19版鼓勵類目錄”),均自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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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認繳制下,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股東出資期限由公司在公司章程自行約定,現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未禁止股東修改出資期限,實務中存在著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內部決策程式修改出資期限條款縮短股東出資期限的情形。股東會決議縮短股東出資期限的法律後果如何,本文結合相關案例及理論作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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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第十九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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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上所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個人破產制度受到經濟政策的影響,對債務人採取了更寬鬆的態度,但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仍是為了債權人利益而進行的收債程式。在歷史上,當1705年英國破產法首次創立免責制度時,[53]其目的是激勵債務人在破產程式中給予配合。[54]即使在當代,採納了破產免責制度的個人破產法也只是為了保護“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55],欺詐性債務人將會被拒絕給予免責,並被處以罰款甚至是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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