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縱觀《保險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現在人身保險的相關規定當中,而在財產保險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然而,在保險業迅猛發展的今天,實踐中出現大量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受益人的情況,由於法律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故該類約定是否有效,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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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一般認為,擔保物權從性質上屬於物權法上的支配權,而不屬於債權請求權,故依據民法及物權法原理,擔保物權本身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但是,為了敦促擔保物權人積極行使權利,避免擔保物權長期處理不穩定狀態,我國法律對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限作了相關規定,如擔保物權人不在該期限內行使權利,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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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企業於香港上市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紅籌模式、H股模式。“紅籌”方式上市,即通過適當方式的跨境重組,最終由境內實際控制人在境外設立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通過股權控制或VIE協定控制的方式控制境內的實際經營實體,然後以境外控股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在香港上市。“H股”上市,是指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經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聯交所”)審核同意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份並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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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已於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外資三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同時廢止,這意味著我國外商投資政策正式進入了三法合一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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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進行修訂,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中增加了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的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制度的確立,有利於充分發揮《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實現制度的功能,縮短擔保物權的實現時間,減輕當事人的訟累。2015年1月30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一條至三百七十四條,進一步就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的相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然而在實踐中,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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