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2號,下稱“32號令”)等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國有股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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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下稱“財政部”)金融司官方網站顯示的“中央金融企業名錄”,中央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在內共2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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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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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披露、徵集受讓方 該步驟是公開交易所必需的,若國有股權轉讓通過協定方式進行,則無需進行該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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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作為其持有人/實益擁有人的一項重要財產權益,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自由轉讓。國有股權因其持有人/實益擁有人的特殊性,關係到國有資產/產權的監督管理,其轉讓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還應滿足國有資產/產權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諸多的法律程式,相對非國有股權而言,更具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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