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香港回歸以來,內地與香港(以下合稱“兩地”)在民商事司法協助上經歷了從無到有、由點及面的不斷發展過程。2023年1月29日生效施行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再次將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推進了一大步。本文將梳理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沿革,以方便讀者瞭解該領域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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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章”、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充分體現的公司的意思自治,也支持著公司的運營與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諸多條款明確“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等等。在實踐中,除了公司章程外,公司股東之間也可能會簽訂類似“股東協定”、“投資者協定”等檔,對公司治理的各項內容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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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該有限責任公司(為方便表述,以下或簡稱“目標公司”)股權時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出了相關規定。實踐中,目標公司的股東可能是一家企業(例如為公司或合夥企業),該企業的股東或合夥人通過轉讓該企業股權或合夥份額的方式,可以達到間接轉讓目標公司股權的效果。此種行為若未經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而進行,是否侵犯了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本文擬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實踐中的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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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一般指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實體權利,其作為民法權利體系的樞紐,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民事權利之一。請求權基礎,一般指能夠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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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政府律政司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19安排》”或“本安排”)。在《2019安排》生效前,香港和內地(“兩地”)在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方面的司法協助主要依據《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8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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