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請求權,一般指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實體權利,其作為民法權利體系的樞紐,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民事權利之一。請求權基礎,一般指能夠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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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政府律政司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19安排》”或“本安排”)。在《2019安排》生效前,香港和內地(“兩地”)在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方面的司法協助主要依據《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8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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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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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香港聯交所就有關GEM(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即之前通常所稱香港創業板)上市改革的諮詢文件刊發了諮詢總結。香港聯交所根據市場諮詢總結,相應修訂了《GEM上市規則》及《主機板上市規則》,修訂內容於202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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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當事人會在合同中約定放棄起訴/仲裁的權利,以求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或是對外出具書面承諾,表示不再就某爭議提起訴訟/仲裁。但此類放棄訴權的承諾是否有效,素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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