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隨著越來越多合同僵局情況的出現,解決僵局時,司法實踐需要在合同嚴守原則和社會效益之間尋求平衡。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出臺之前,雖然有法院在審判中開創性地支持了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請求[1],但因為無明確法律層面的依據,導致類案裁判理由不一,裁判結果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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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的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稱為民間借貸。因為缺乏法律常識,在民間借貸中,會存在雙方未簽署書面的借款合同、簽署的債權憑證並不能證明雙方借貸的意圖、債權人沒有保留履行借款義務的證據等情況,導致法院需要結合更多證據判斷是否存在借貸事實。本文將針對法院對借貸事實的認定因素進行分析,為公眾在操作民間借貸時或者已經出現的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操作和解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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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智能手機普及以來,廣告宣傳從傳統媒體擴散至手機等線上載體的進程不斷加快,宣傳管道也日漸豐富。 圍繞著手機應用程式“微信”這一單獨的生態,就存在著微信訂閱號、訂閱號清單廣告、訂閱號文章底部廣告、朋友圈、朋友圈定向廣告、視頻號等多種廣告投放管道。 面對形式多樣的廣告投放管道,房地產商在推廣地產專案時也有了更多選擇。 但無論廣告的形式如何變化,廣告的本質並未改變。 房地產商在採用新型廣告形式進行廣告宣傳時,應特別注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防範因廣告違規而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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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是現代跨境商事交易中十分多發、常見的交易類型,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則根據具體交易需要各不相同,對於小宗交易,可能僅僅一張訂單(purchase order)或一份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即代表了雙方對於相關交易的全部書面約定; 對於大額交易或者涉及複雜標的物的交易,交易雙方則可能會耗時數月的時間談判擬定一套幾十甚至上百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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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合同糾紛的其中一個類型。 “物業服務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937條被界定為“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其中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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