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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规定规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那么如果抵押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则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抵押权是否在此期间届满后自动消灭、抵押人能否以此为由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就此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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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北京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五议定书》”)。自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以来,《安排》在此次修订前已经以议定书的形式进行了四次修改(以下分别简称“《第一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及“《第四议定书》”,以下合称“相关议定书”),《第五议定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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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设立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情形较为常见,但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并非没有法律风险。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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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又称“专门人民法院管辖”,顾名思义,是指某些特定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专门管辖是法定管辖的一种,是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一种分工。专门管辖为依照案件本身性质、当事人身份、辖区特殊性而确定不同的专门管辖法院,如海事法院主要管辖海事、海商案件;军事法院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事单位等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合同纠纷、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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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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