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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一般认为,担保物权从性质上属于物权法上的支配权,而不属于债权请求权,故依据民法及物权法原理,担保物权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是,为了敦促担保物权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担保物权长期处理不稳定状态,我国法律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作了相关规定,如担保物权人不在该期限内行使权利,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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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企业于香港上市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红筹模式、H股模式。“红筹”方式上市,即通过适当方式的跨境重组,最终由境内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通过股权控制或VIE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境内的实际经营实体,然后以境外控股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香港上市。“H股”上市,是指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审核同意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份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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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外资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意味着我国外商投资政策正式进入了三法合一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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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中增加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功能,缩短担保物权的实现时间,减轻当事人的讼累。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至三百七十四条,进一步就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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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罗大众来说,买房无疑是人生大事之一。在购买商品房时,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到取得新房产证(物权登记完成),存在一定的期间(“交易期间”)。在交易期间内,房屋(“标的房产”)仍然登记在卖方名下,如卖方因不履行生效裁判等原因被申请执行,则标的房产存在被采取执行措施的可能。如标的房产被采取执行措施,买受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文将对此情形下的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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