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試用買賣情形下,一般由買賣雙方約定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試用,並由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購買。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基於試用買賣的特殊性,試用買賣合同一般還涉及試用期限、使用費、合同生效的條件、風險承擔等對合同履行有較大影響的條款,如約定不清晰,則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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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式是訴訟程式中的重要一環,當敗訴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載義務時,勝訴方可通過申請執行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下本文將結合實務經驗,對財產執行程式中常見的實務操作進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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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以下簡稱“《執行和解規定》”)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是指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的,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的和解協定。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達成以物抵債和解協定的情形屢見不鮮,但以物抵債和解協議有可能存在惡意串通而逃避債務的情形,可能侵害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相關法規對當事人私下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進行了嚴格規制,本文將就此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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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一般不得越過公司直接向股東主張債權。但實踐中會出現法院認為公司股東需要對其他出資人的出資瑕疵或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況,有時公司股東甚至被判決突破其認繳出資額承擔責任。本文將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需要對公司及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進行總結分析,並進行有關風險提示及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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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412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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