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簡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婚後共有財產之執行路徑

作者: 陳學斌、潘文波 類別: 法律研究 2023.11.22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執行難”問題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其中部分司法解釋內容涉及共有財產的執行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執行夫妻共有財產起到了較好的規範作用。

執行實踐中,在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時,若其配偶名下有包括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在明確該等財產為婚後共有財產的前提下,可對該等財產中屬於被執行人份額部分進行執行。

本文旨在通過分析相關法規規定及司法實踐的常見做法,以探究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婚後共有財產的主要路徑。

一、直接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若干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但該等情形中並未包括可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201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在執行程式中直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應嚴格限定於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即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避免隨意擴大變更、追加範圍。”因此,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原則,不得隨意追加被執行人。

司法實踐中,以往對於在執行階段能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能否執行夫妻共有財產等問題,地方法院做法各異,最高人民法院不同部門、同一部門前後觀點也不盡相同。江蘇、上海、浙江等地部分法院均曾允許在執行階段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未經審判程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該通知規定的精神,基於審、執分離原則,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申請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相關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夫妻共有財產屬於上述規定的情形之一,因此,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為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有的初步證據,在經過法院審查成立後,法院會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如被執行人配偶對此執行行為有異議的,則會相應啟動執行異議之訴。

三、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
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怠于向其他財產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時,債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代債務人向其他財產共有人提起的析產訴訟,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實際上是一種代位權的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就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確認被執行人對共有財產的份額後,法院可依據生效判決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執行。

四、結論與建議
生效裁判僅確定夫妻一方為債務人的,法院在執行階段一般不得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此時,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有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必要時通過代位元析產訴訟的方式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婚後共有財產。

此外,為更好地維護債權人自身權益,如債權人認為其所主張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考慮在訴訟階段即以夫妻雙方為被告,訴請夫妻雙方對債務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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