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動產擔保登記操作實務總結

作者: 解巍、王琪鎂 類別: 法律研究 2022.11.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以下稱“國發〔2020〕18號文”)等相關規定,在各類動產上設置擔保後需要在相應的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本文將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對若干類型的動產擔保登記進行總結。

一、一般動產抵押
根據國發〔2020〕18號文,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下動產和權利擔保納入統一登記範圍:(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二)應收賬款質押;(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四)融資租賃;(五)保理;(六)所有權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統一登記的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中登網”)。根據前述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除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外,其他動產擔保均在中登網進行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四類動產在國發〔2020〕18號文實施前,其抵押登記部門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2020〕18號文實施後,對於此前已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抵押登記,相關登記資訊並未自動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遷移至中登網。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第23號)的規定,對於2021年1月1日前已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上述四類動產抵押登記(以下簡稱“歷史登記”),當事人如需變更、註銷的,應當先在中登網辦理補錄登記後,然後再自主辦理變更、註銷登記。過渡期(即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滿後仍需要公示的歷史登記資訊,當事人應當於過渡期內儘早在中登網辦理補錄登記。

中登網的註冊用戶分為常用戶和普通用戶,其中普通用戶只有查詢的許可權,不能進行登記、變更或註銷等操作。常用戶分為機構常用戶和個人常用戶,機構常用戶需要到當地征信分中心進行現場審核;個人常用戶可以通過“銀行卡線上身份驗證”和“身份資料現場審核”兩種方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用戶啟用,此時帳戶許可權為“管理員”,可查詢本用戶下所有操作員進行的登記操作,但不可直接進行登記、變更或註銷等操作,需要在管理員帳戶內創建“操作員”帳戶,操作員帳戶可以進行登記、變更或註銷等操作。一筆新擔保登記成功後,會生成登記證明編號及修改碼,其中登記證明編號為公開信息;當相關權利人使用不同管理員帳戶授權的操作員帳戶對某筆擔保進行變更或註銷操作時,則需要提供修改碼方能進行操作。修改碼可以在授權初始登記的管理員帳戶及實際進行初始登記的操作員帳戶查看。

在中登網進行登記的流程如下1:

1.輸入擔保人和權利人的身份資訊;

2.輸入擔保合同和標的財產的資訊。其中標的財產的資訊可以通過上傳附件補充描述,如發票清單等;

3.在確認登記資訊無誤並繳納登記費用後即會顯示登記成功頁面,同時顯示登記證明編號和修改碼。

二、機動車抵押
現行《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抵押登記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確認申請資訊,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三、航空器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第一條規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主管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工作,設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簿,統一記載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事項。

第七條規定,辦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的,需要提交以下檔:(一)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相應的所有權證明文件;(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四)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關檔。

除上述所列檔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檔;根據該辦法第九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申請人根據申請事項應當分別提供《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申請書》、《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變更申請書》或《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註銷申請書》。

根據“民航行政審批服務平臺”,除前述材料外,申請人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合法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其他授權證明檔以及代辦人的符合前條規定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證明(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其他材料(發票等)。具體的申辦流程為,先線上上(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及航空器國際利益登記授權代碼申辦系統,https://arr.caac.gov.cn/aircraft-right/index.html)遞交申請表格,預約後前往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服務大廳航空器權利登記分廳遞交紙質材料。

根據《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登記部門應在收齊全部有效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權利登記事項完成審查,並頒發相應的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證書。

四、船舶抵押
(一)普通船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以下簡稱“《船舶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船舶登記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事一網通辦平臺”顯示,20總噸以上的船舶設定抵押權時,現有船舶申請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船舶抵押權登記申請書》;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需要在證書上予以簽注的,應提交相關證書原件);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對船舶現狀及船舶價值確認的書面檔;共有船舶的,還應提交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證明(如適用);已辦理光船租賃登記的,還應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證明檔(如適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及其影本;委託證明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影本(如適用);抵押權人已經通知抵押人的證明文書(如有);原抵押權登記證書(如有);債權轉讓合同(如有);船舶抵押權轉移合同(如有)。

如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船舶抵押權登記申請書》;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簽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證明檔;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對船舶現狀及船舶價值確認的書面檔;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船舶建造階段證明及其認可的5張以上從不同角度拍攝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總體狀況的照片;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記機關辦理過抵押權登記並且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船舶設置抵押權的聲明;共有船舶的,還應提交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證明檔(如適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及其影本;委託證明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影本(如適用);抵押權人已經通知抵押人的證明文書(如有);原抵押權登記證書(如有);債權轉讓合同(如有);船舶抵押權轉移合同(如有)。

材料準備齊全後,需要現場提交至各直屬、分支海事局政務受理窗口。

20總噸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記參照前述辦理。

根據《船舶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權利登記事項進行審查。

(二)漁業船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以下稱“《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港監督機關負責登記工作。

根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第二十七條,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共同申請漁業船舶抵押權登記,並提交漁業船舶抵押權登記申請表、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戶口名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等材料2。

根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第八條,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漁業船舶登記的決定。

五、建議
1.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在設立抵押權後,抵押權人應確保儘快辦理抵押登記。

2.《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允許抵押人出售抵押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如抵押協議中包含禁止或限制出售抵押物的相關約定的,抵押權人應確保將該約定進行登記,以賦予其公示效力。




[1]具體請見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cms/goOperationHelpIndex.do?pathName=aboutRegister/index

[2]根據不同情形,還可能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檔、漁業船舶登記相關證書證明遺失或者滅失後的遺失公告聲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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