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在掃描件上簽字蓋章的合同是否成立

作者: 李繼志、孫王囷 類別: 法律研究 2022.10.26

在商事交易中,越來越多的主體採用線上方式訂立合同。一些具備條件的合同當事人會使用數字簽名簽署合同。而一些合同當事人會採用比較“原始”的方法,即一方將合同文本列印並簽字蓋章後,掃描成電子版本併發送給另一方,另一方再將該掃描件列印出來並簽字蓋章。以這種形式簽署的合同一旦發生爭議,可能會面臨是否成立的問題。此時,往往是提供掃描件的一方會主張合同並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471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因此,判斷以掃描件形式蓋章簽署的合同是否成立,主要看其是否經過了有效的要約、承諾程式。

因接收掃描件並蓋章的一方僅在相信掃描件為要約,且願意受該要約條款約束的情況下才會簽字蓋章,說明接收方是認可這一行為的。那麼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發送蓋章掃描件的行為是否構成有效的要約行為。

一、應重點關注發送方是否具備一經承諾就受約束的意思表示
有關要約的構成要件,《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在掃描件本身是一份完整合同文本的情況下,其滿足“內容具體確定”的條件,這點毋庸置疑。因此,要約是否有效的重點在於發送方是否具備一經承諾就受約束的意思表示。

(一)首先關注發送方有無附加明確的意思表示
在發送掃描件時,發送方可能出現以下情形:(一)掃描件的提供方在提供掃描件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中明確表示接收方在該掃描件的列印件上簽字、蓋章即表明合同成立。(二)掃描件的提供方同時表示,發送掃描件的行為僅供確認其簽署行為,後續將寄送紙質檔以供接受方簽署。

在以上兩種情形中,發送方的意思都是明確的。第一種情形下,發送方提前認可接收方在掃描件上簽字蓋章的行為可以構成承諾,合同可以因此成立。第二種情形下,發送方提前拒絕以掃描件上簽字蓋章的方式簽署合同,則該行為不具有一經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思表示。若掃描件的接收方仍然採取在掃描件上簽字蓋章的方式簽署合同的,根據發送方的意思,該合同不能成立,除非發送方之後又作出相反意思表示或以實際行動表明認可。

(二)若發送方無明確意思表示,則應進一步關注其他事實
第三種情形是掃描件的提供方僅發送掃描件,並未附任何說明。這種情形最容易引起爭議,若掃描件提供方在收到簽字蓋章的合同後,又對合同內容不滿而反悔,則可能主張合同並未成立,其不會依據該合同內容進行交易。此時就要約的構成要件而言,關鍵是提供方僅提供掃描件的行為,是否包含著“一經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思表示。為此需要綜合考察以下幾點:
1、合同本身是否存在認可雙方互相在掃描件上蓋章的簽署方式的條款內容,並據此推出提供掃描件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要約。

2、雙方此前是否存在此類合同簽署的商業習慣。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習慣也可作為認定及解釋意思表示的依據。《民法典》第140條第2款規定:“沉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第142條第1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3、掃描件提供方是否已經開始合同項下的工作。行為同樣能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實施的行為本身表明已經作出相應意思表示,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採用其他形式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若提供方已經開始合同項下的工作,則表明其已經認可該合同的內容,並具備受承諾約束的意思表示。

二、應看發送方有無撤回、撤銷要約的行為
要約可以撤回或撤銷。《民法典》第141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民法典》第477條規定:“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發送掃描件一般是通過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方式,均可即時到達,被撤回的可能性較低。那麼,發送方反悔的途徑就僅剩撤銷要約。若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在接收方作出承諾,即接收方發送其蓋章的合同之前到達發送方,那麼該要約存在被撤銷的可能。

作為接收方,需要關注該要約是否屬於可以撤銷的要約。《民法典》第476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三、實務建議
綜上所述以及實務中的相關案例,在雙方意思表示明確、充分溝通的情況下,以掃描件蓋章互傳方式訂立的合同可以成立。但若缺乏溝通,而一方又對合同內容反悔的,那麼就需要依合同本身、雙方商業習慣、雙方與合同有關的行為等因素綜合判斷。我國法律不否定合同的形式自由,但當事人應當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充分溝通,避免就合同成立問題發生爭議,在實務操作中,如果雙方明確可以各自以掃描件蓋章回傳的方式訂立合同,可以直接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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