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談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訟與合同請求權訴訟的競合

作者: 陳學斌、潘文波 類別: 法律研究 2024.02.21

請求權,一般指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實體權利,其作為民法權利體系的樞紐,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民事權利之一。請求權基礎,一般指能夠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了多樣的請求權基礎類型,理論上可將《民法典》中規定的請求權基礎分為九類,包括:特別私法上的請求權、身份行為及身份法上的請求權、合同請求權、無因管理、物權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侵權責任、不當得利。其中,合同請求權包括就合同履行及就合同被解除、撤銷、確認無效時產生的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一般認為具有兜底性質,旨在矯正不具有正當性的財產利益變動。

《民法典》在第三編中的第三分編准合同中設專章規定了不當得利,明確了不當得利的除外情形、返還範圍、第三人返還等規則,對處理不當得利糾紛提供了規則支援。但是,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關係,在該章中未有明確規定,導致理論和實踐中對此問題的認識均存在分歧。

1、實體法上的競合說與輔助說
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關係,學術上存在競合說與輔助說兩類觀點。競合說認為權利人可以同時享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和其他債權或者物權請求權,在兩種權利共存時,不當得利請求權和其他請求權當事人可以擇一起訴。而輔助說則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為輔助救濟的權利,在存在其他請求權的情況下,權利人應當通過其他請求權進行救濟,只有在其他請求權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滿足時,才能通過不當得利請求權進行救濟。我國《民法典》雖未直接明確規定不當得利請求與其他請求權是競合關係,還是輔助關係,但從其立法模式及規定內容可以看出,《民法典》有的情形下支援不當得利請求權可以與其他請求權的競合,有的情形下支持優先適用其他請求權、排除不當得利請求權,但總體上以支持權利競合為主。[1]

2、程式法上的做法
實體法上競合說與輔助說的觀點,映射到訴訟程式中形成的問題是:在不當得利之訴中,出現需要以其他法律關係的查明為前提的情形時,是否需要通過其他訴訟進行審理,還是可在不當得利之訴中一併審理。

實踐中,對不當得利之訴與相關他訴關係的處理,也有類似實體法上的競合、輔助兩種做法。其一是吸收競合,當事人可以選擇先提起他訴以查明相關法律關係,再提起不當得利之訴;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提起不當得利之訴,在不當得利訴訟中,將需要查明的法律關係申請一併審理。另一種是輔助救濟,在不當得利之訴中如涉及需要查明其他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應另案起訴。

一、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訟與合同請求權訴訟的關係
1、請求權與訴訟請求的關係

分析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訟與合同請求權訴訟的關係,首先要厘清請求權與訴訟請求的關係。有觀點認為,訴訟請求與請求權並不等同,如行使撤銷權的訴訟請求和主張確權的訴訟請求一般不認為是請求權,即該等訴訟請求不是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訟與合同請求權訴訟相互交叉的主要情形
不當得利根據是否以給付為基礎劃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給付型不當得利主要是指基於給付而獲得財產利益後,當給付的原因嗣後消失、沒有達到或者自始不存在時,相關受益人所保有的財產利益構成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獲得財產利益,而是由於權益受到侵害、支付了費用、代為他人履行一定的義務等而向特定人請求利益的返還。[2]

涉及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訴訟中,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合同請求權相交叉的情形較為常見。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訴訟與合同超額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訴訟的關係。

(1)合同超額履行的情形
針對合同超額履行能否通過不當得利之訴進行救濟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觀點認為可以通過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超額履行部分。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申3100號案件中,法院在當事人超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支援原告以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超額履行部分。同時也有裁判觀點認為,由於有合同法律關係的存在,應當以合同請求權進行此類訴訟,對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例如在(2018)京01民終3053號案件中,法院認定當事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基於工資的支付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的範疇,不應歸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筆者認為,就合同超額履行的情形,已經超額履行部分可解讀為並非依據合同進行,基於合同超額履行獲得財產利益的合同相對人不具有保有財產的法律依據,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因此,此情形下以不當得利起訴應更合適。

(2)合同未履行的情形
針對合同未履行能否通過不當得利之訴進行救濟的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支持的觀點認為受損人因履行合同而遭受了損失,而合同相對方並未履行對應的合同義務,且因此受益,這符合不當得利定義中“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的構成條件,應支持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如在(2016)陝民終227號案件中,在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向被告要求不當得利返還。不支持的觀點認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當事人起訴的內容是合同約定的履行內容,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屬合同糾紛,當事人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對方返還取得的利益。如在(2017)京01民終5180號案件中,法院認為鑒於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協定,而當事人主張權利亦以該協議為依據,故原告主張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返還款項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筆者認為,就合同未履行的情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如當事人的訴請為要求對方履行合同,而相對方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依據,不能認定為不當利益,不應以不當得利進行訴訟。

(3)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的情形
針對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的情形,能否通過不當得利之訴進行救濟的問題,實踐中同樣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合同在解除或無效或被撤銷後,基於合同而佔有財產權益的合同相對方已經喪失了繼續佔有財產權益的合法依據,這時合同相對方對於財產權益的佔有應構成不當得利,對當事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例如在(2018)津民終14號案件中,在合同被撤銷的情形下,法院認為被告取得的相應收益無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雙方因合同解除或無效或被撤銷後的財產權益返還問題產生的糾紛不屬於不當得利糾紛,應按照合同糾紛進行審理,經法院釋明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駁回起訴。例如在(2017)京03民終14560號案件中,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法院認為基礎關係依然是合同關係,不應被認定為不當得利,在法院釋明後原告堅持己方之法律關係,故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認為,就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的情形,根據競合說的觀點,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合同請求權存在競合,當事人應既可依據合同請求權也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權利。在程式法方面,如果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沒有被在先裁判所確認,法院應當釋明當事人增加合同解除、無效、撤銷的訴訟請求。如果合同因為違反公序良俗等無效,法院可以依職權對合同效力做出判斷,並據此繼續審理不當得利糾紛。對於在先裁判已確認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的,完成給付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應可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二、結論
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合同請求權在一定情況下可存在競合,兩類請求權存在競合時,司法實踐中一般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具體情形,進一步判斷能否依據不當得利的訴請處理案件。就合同超額履行的情形,一般可按不當得利處理;就合同未履行的情形,如當事人的訴請為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一般不可按不當得利處理;就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的情形,如在先裁判已確認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的,一般可按不當得利處理。

 

[1] 劉書星.《民法典》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定位及相關訴訟問題[J].法律適用,2020(19):26.

[2] 王澤鑒.《不當得利》[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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