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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简析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婚后共有财产之执行路径

Author: 陈学斌、潘文波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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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司法解释内容涉及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对司法实践中执行夫妻共有财产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

执行实践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若其配偶名下有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在明确该等财产为婚后共有财产的前提下,可对该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相关法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常见做法,以探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婚后共有财产的主要路径。
  • 一、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若干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该等情形中并未包括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不得随意追加被执行人。

司法实践中,以往对于在执行阶段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能否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等问题,地方法院做法各异,最高人民法院不同部门、同一部门前后观点也不尽相同。江苏、上海、浙江等地部分法院均曾允许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通知规定的精神,基于审、执分离原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相关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初步证据,在经过法院审查成立后,法院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被执行人配偶对此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则会相应启动执行异议之诉。

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怠于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债务人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的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实际上是一种代位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后,法院可依据生效判决对该部分财产进行执行。

四、结论与建议
生效裁判仅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在执行阶段一般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此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时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方式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婚后共有财产。

此外,为更好地维护债权人自身权益,如债权人认为其所主张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考虑在诉讼阶段即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诉请夫妻双方对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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