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

作者: 陳學斌、李俊娜 類別: 法律研究 2024.05.29

 合同糾紛的法院管轄對當事方具有重要意義,它涉及到案件的具體審判法院、當事方參與訴訟的成本等,因此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是當事方需慎重考慮的內容,本文擬對此進行梳理(本文暫不涉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

一、未協議約定管轄時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一般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前述規定,在未協議約定管轄法院時,適用該一般性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何為“住所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訴法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何為“合同履行地”?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則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3)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別規定

序號

提起訴訟的合同糾紛類型

管轄法院

依據

(1) 

保險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

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人身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2)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

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3)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原則上仍適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轄確定原則;另外:

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民訴法解釋》第十九條

(4) 

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原則上仍適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轄確定原則;另外:

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條

(5)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

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二、以協定方式約定管轄法院
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爭議解決的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就該規定,需留意:

1、何為約定管轄的“書面協議”形式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定。

2、協議管轄受制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協議管轄的約定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中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根據管轄協定對管轄法院的確定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定,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4、特別情形
(1)涉及格式條款的管轄協議效力: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定,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格式條款的協議管轄條款可能無效。

(2)作為管轄依據的一方當事人住所地變更處理: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作為管轄依據的一方當事人住所地的變更不影響此前各方簽訂管轄協議時約定的管轄法院。(3)合同轉讓時管轄協議對受讓人的約束力: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十三條,“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定,或者轉讓協定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即,除特別情況外,一般情形下合同轉讓不影響受讓人繼續受原合同的管轄協議約束。

三、小結
當事人在制定書面合同時,應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最好能在合同中明確解決爭議的管轄法院,避免後續產生糾紛時,相關方提起管轄權異議而造成訴訟程式的拖延、訴訟成本的增加等。建議當事人在協議確定管轄法院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以免將自身置於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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