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 Publicatio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情形屡见不鲜,但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有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而逃避债务的情形,可能侵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关法规对当事人私下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进行了严格规制,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

MORE...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一般不得越过公司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但实践中会出现法院认为公司股东需要对其他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或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有时公司股东甚至被判决突破其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及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总结分析,并进行有关风险提示及实务建议。

MOR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412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MORE...

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于2019年4月1日签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和内地同时生效。

MORE...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证将来裁判得以顺利执行或者为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但是,申请人行使该项权利并非没有限制;无论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是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若发生“申请有错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何为“申请有错误”,本文将就此作出简要分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