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Express

1. 2019年1月18日,國家財政部以財稅〔2019〕13號發佈《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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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1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會〔2019〕23號發佈《關於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4條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將第3.1.4條修改為:“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第3.1.4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也作了相應修改,作為3.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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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建市規〔2019〕1號發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管理辦法》。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的界定與懲處作出相應規定。該《管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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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發佈《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18〕174號)的安排,稅務總局決定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主要包括個人身份證明、仲介機構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參加社會保險證明等20項。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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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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