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 Publication

​​法律实务 |动产担保登记操作实务总结

Author: 解巍、王琪镁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2.11.16

(Available in Chinese Onl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称“国发〔2020〕18号文”)等相关规定,在各类动产上设置担保后需要在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本文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若干类型的动产担保登记进行总结。

一、一般动产抵押
根据国发〔2020〕18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统一登记的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中登网”)。根据前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除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外,其他动产担保均在中登网进行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动产在国发〔2020〕18号文实施前,其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0〕18号文实施后,对于此前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相关登记信息并未自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迁移至中登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第23号)的规定,对于2021年1月1日前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上述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以下简称“历史登记”),当事人如需变更、注销的,应当先在中登网办理补录登记后,然后再自主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过渡期(即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满后仍需要公示的历史登记信息,当事人应当于过渡期内尽早在中登网办理补录登记。

中登网的注册用户分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其中普通用户只有查询的权限,不能进行登记、变更或注销等操作。常用户分为机构常用户和个人常用户,机构常用户需要到当地征信分中心进行现场审核;个人常用户可以通过“银行卡在线身份验证”和“身份资料现场审核”两种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启用,此时账户权限为“管理员”,可查询本用户下所有操作员进行的登记操作,但不可直接进行登记、变更或注销等操作,需要在管理员账户内创建“操作员”账户,操作员账户可以进行登记、变更或注销等操作。一笔新担保登记成功后,会生成登记证明编号及修改码,其中登记证明编号为公开信息;当相关权利人使用不同管理员账户授权的操作员账户对某笔担保进行变更或注销操作时,则需要提供修改码方能进行操作。修改码可以在授权初始登记的管理员账户及实际进行初始登记的操作员账户查看。

在中登网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1:

1.输入担保人和权利人的身份信息;

2.输入担保合同和标的财产的信息。其中标的财产的信息可以通过上传附件补充描述,如发票清单等;

3.在确认登记信息无误并缴纳登记费用后即会显示登记成功页面,同时显示登记证明编号和修改码。

二、机动车抵押
现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三、航空器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

第七条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除上述所列文件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根据该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提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申请书》、《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变更申请书》或《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根据“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除前述材料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合法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证明文件以及代办人的符合前条规定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其他材料(发票等)。具体的申办流程为,先在线上(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及航空器国际利益登记授权代码申办系统,https://arr.caac.gov.cn/aircraft-right/index.html)递交申请表格,预约后前往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服务大厅航空器权利登记分厅递交纸质材料。

根据《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登记部门应在收齐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完成审查,并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

四、船舶抵押
(一)普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显示,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如适用);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如适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适用);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如有);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如有);债权转让合同(如有);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如有)。

如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如适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适用);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如有);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如有);债权转让合同(如有);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如有)。

材料准备齐全后,需要现场提交至各直属、分支海事局政务受理窗口。

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前述办理。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进行审查。

(二)渔业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称“《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登记工作。

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并提交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等材料2。

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

五、建议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在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应确保尽快办理抵押登记。

2.《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允许抵押人出售抵押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抵押协议中包含禁止或限制出售抵押物的相关约定的,抵押权人应确保将该约定进行登记,以赋予其公示效力。



[1]具体请见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cms/goOperationHelpIndex.do?pathName=aboutRegister/index

[2]根据不同情形,还可能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后的遗失公告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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