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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关于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是否应对案由作适当审查的探讨

Author: 陈学斌、王军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19.09.18

(Available in Chinese Only)

先从一个案例讲起。A以债权转让纠纷为案由,在其所在地起诉B,称:就合同项下C对B的债权,C已转让给A,B应直接向A还债;A与C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纠纷由A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B提起管辖权异议,称:(1)该案案由错误。A以“债权转让纠纷”为案由起诉,但未将C作被告,A的诉求是让B还钱,对于债权转让并没有争议,而案由应根据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该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B与C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故该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2)该案应由B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案管辖应依B与C间的合同关系确定,而不应依A与C间的债权转让关系确定,A与C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于B没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在就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后,认可了B的观点,裁定将案件移送至B住所地法院审理。

      由此案例引出的问题是: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是否应当对案由进行适当审查?

      一、民事案件案由概述

      现行的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主要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下称“《案由通知》”)及所附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下称“民诉法”)在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时的公告及判决书中应列明案由。

      根据《案由通知》,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案由通知》所附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系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由的功能定位主要有:(1)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选择诉由;(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3)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4)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5)便利确定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二、民事案由应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发布的《关于经济审判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中规定了“划分类别明确”、“反映争议确切”及“判断性质准确”三大确定民事案由的原则,该三大原则系在案由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案由及案件名称所需遵行的基本原则。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中,未将明确案由作为当事人起诉的条件或起诉状应当记明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2016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未要求当事人写明案由。[1]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案由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性质的理解注明案由,但案由最终应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案由的审查现状

      近年来的司法实务当中,特别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随着案件数量井喷式增长,深圳、北京等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在民事案件立案时,在起诉状上注明案由。目的是让人民法院得以通过当事人注明的案由,快速对案件进行分类、分配业务庭等。久而久之,部分当事人甚至法官认为确定案由系当事人的权利乃至义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注明的案由不予审查,甚至出现直接以明显错误的案由为依据受理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案件的情况(如本文开头案例)。

      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对案由作适当审查

    《案由通知》规定:“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上述规定已明确,在受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具有准确确定案由的职责。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属于当事人起诉条件之一。根据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辖主要由涉案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由通知》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故民事案由应体现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如民事案由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法院管辖错误。因此,民事案由准确,是保证案件管辖权正确的重要因素。

      综上,笔者认为,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注明的案由进行适当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准确确定案由,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审理时当事人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提高司法效率。

      [1]http://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xiangqing-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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