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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谈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与合同请求权诉讼的竞合

Author: 陈学斌、潘文波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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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一般指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实体权利,其作为民法权利体系的枢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请求权基础,一般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请求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了多样的请求权基础类型,理论上可将《民法典》中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分为九类,包括: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其中,合同请求权包括就合同履行及就合同被解除、撤销、确认无效时产生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一般认为具有兜底性质,旨在矫正不具有正当性的财产利益变动。
《民法典》在第三编中的第三分编准合同中设专章规定了不当得利,明确了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返还范围、第三人返还等规则,对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提供了规则支持。但是,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在该章中未有明确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均存在分歧。
1、实体法上的竞合说与辅助说
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学术上存在竞合说与辅助说两类观点。竞合说认为权利人可以同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债权或者物权请求权,在两种权利共存时,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当事人可以择一起诉。而辅助说则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助救济的权利,在存在其他请求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通过其他请求权进行救济,只有在其他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请求权进行救济。我国《民法典》虽未直接明确规定不当得利请求与其他请求权是竞合关系,还是辅助关系,但从其立法模式及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民法典》有的情形下支持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有的情形下支持优先适用其他请求权、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但总体上以支持权利竞合为主。[1]
2、程序法上的做法
实体法上竞合说与辅助说的观点,映射到诉讼程序中形成的问题是:在不当得利之诉中,出现需要以其他法律关系的查明为前提的情形时,是否需要通过其他诉讼进行审理,还是可在不当得利之诉中一并审理。

实践中,对不当得利之诉与相关他诉关系的处理,也有类似实体法上的竞合、辅助两种做法。其一是吸收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先提起他诉以查明相关法律关系,再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将需要查明的法律关系申请一并审理。另一种是辅助救济,在不当得利之诉中如涉及需要查明其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另案起诉。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与合同请求权诉讼的关系
      1、请求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分析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与合同请求权诉讼的关系,首先要厘清请求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有观点认为,诉讼请求与请求权并不等同,如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确权的诉讼请求一般不认为是请求权,即该等诉讼请求不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与合同请求权诉讼相互交叉的主要情形

不当得利根据是否以给付为基础划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是指基于给付而获得财产利益后,当给付的原因嗣后消失、没有达到或者自始不存在时,相关受益人所保有的财产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并非基于给付行为而获得财产利益,而是由于权益受到侵害、支付了费用、代为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等而向特定人请求利益的返还。[2]

涉及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诉讼中,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相交叉的情形较为常见。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诉讼与合同超额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诉讼的关系。
(1)合同超额履行的情形
针对合同超额履行能否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进行救济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观点认为可以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超额履行部分。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申3100号案件中,法院在当事人超额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支持原告以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超额履行部分。同时也有裁判观点认为,由于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以合同请求权进行此类诉讼,对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例如在(2018)京01民终3053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工资的支付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不应归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就合同超额履行的情形,已经超额履行部分可解读为并非依据合同进行,基于合同超额履行获得财产利益的合同相对人不具有保有财产的法律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此情形下以不当得利起诉应更合适。
(2)合同未履行的情形
针对合同未履行能否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进行救济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支持的观点认为受损人因履行合同而遭受了损失,而合同相对方并未履行对应的合同义务,且因此受益,这符合不当得利定义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的构成条件,应支持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如在(2016)陕民终227号案件中,在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向被告要求不当得利返还。不支持的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起诉的内容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属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对方返还取得的利益。如在(2017)京01民终518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鉴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协议,而当事人主张权利亦以该协议为依据,故原告主张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款项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笔者认为,就合同未履行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如当事人的诉请为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而相对方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依据,不能认定为不当利益,不应以不当得利进行诉讼。
(3)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的情形
针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的情形,能否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进行救济的问题,实践中同样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在解除或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而占有财产权益的合同相对方已经丧失了继续占有财产权益的合法依据,这时合同相对方对于财产权益的占有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例如在(2018)津民终14号案件中,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形下,法院认为被告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双方因合同解除或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权益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经法院释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驳回起诉。例如在(2017)京03民终14560号案件中,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法院认为基础关系依然是合同关系,不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在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己方之法律关系,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就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的情形,根据竞合说的观点,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存在竞合,当事人应既可依据合同请求权也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权利。在程序法方面,如果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没有被在先裁判所确认,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增加合同解除、无效、撤销的诉讼请求。如果合同因为违反公序良俗等无效,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合同效力做出判断,并据此继续审理不当得利纠纷。对于在先裁判已确认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的,完成给付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应可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二、结论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在一定情况下可存在竞合,两类请求权存在竞合时,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形,进一步判断能否依据不当得利的诉请处理案件。就合同超额履行的情形,一般可按不当得利处理;就合同未履行的情形,如当事人的诉请为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一般不可按不当得利处理;就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的情形,如在先裁判已确认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的,一般可按不当得利处理。

[1] 刘书星.《民法典》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定位及相关诉讼问题[J].法律适用,2020(19):26.

[2] 王泽鉴.《不当得利》[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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