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 Publication

法律实务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违法行为简析及建议

Author: 李继志、斯佳颖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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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手段,招投标的过程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六个阶段。在我国进行招投标活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文从投标人的视角,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对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的主要行为进行简要分析总结,以供投标人了解在相关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避免的行为,避免或减少相关法律风险。

一、投标人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及后果
(一)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串通投标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了规定,较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串通投标方面。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何为串通投标做了进一步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就串通投标进行了大致相同的规定。考虑到实践中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多样,有些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了细化,例如,广东省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不得有以下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6)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7)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8)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其他地方亦有类似规定,有些地方政府以更为细化的条款对串通投标进行了规定。这些细化的情形主要包括: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同一时间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故意对递交/解密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设置障碍;
●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相同);
●投标报价使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 电子文档未按照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认定被篡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二)违法行为的常见法律后果
1、投标人一旦被认定为存在串通投标,可能会导致中标无效。同时,视所涉及的不同情形及情节轻重,可能对投标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投标人违法所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投标人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投标人营业执照,相关行为涉及犯罪的,还可能追究投标人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可能需要赔偿他人损失。


上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的情形。此外,投标人因情节严重被取消一至两年投标资格的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述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投标人营业执照。
2、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例如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后转包或违法分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视不同情形亦可能导致与串通投标相类似的法律后果。
需留意的是,对于在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会被取消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该等“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伪造或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的情形。投标人因情节严重被取消一至三年投标资格的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述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投标人营业执照。

3、就违法行为涉及的投标人刑事责任,较为常见的类型有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投标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中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就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实践中招投标项目金额往往较高,上述标准不难达到,需要引起投标人的高度重视,以避免出现上述违法情形导致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二、招投标违法典型案例
(一)串通投标

1、据报道,中山市小榄镇荣华北路(二期)改造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和软件狗号相同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情况。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2年7月14日对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7月26日对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7月27日对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8月8日对广东铭辰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来源:中山市住建局公布2022年度10起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据报道,李某春等人通过收买代理机构、勾连业主等方式,提前获知招标信息,安排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联系挂靠符合资质条件公司参与围标,并采取协同抬高报价等手段,操纵招投标市场价格,达到非法中标获取利益的目的。同时,李某春在自己所参与项目未中标的情况下,指使安排他人采取短信、匿名电话、邮寄信件、网络反映等方式,对中标企业进行恶意举报,严重干扰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项目建设进度。2019年以来,李某春等人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获得了某市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实训中心、某市花园第二水厂等项目,涉及项目金额3亿余元,获取非法利益720万元。据报道,目前李某春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广安市通报6起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二)弄虚作假
据报道,江西省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316国道广水市平林至曾都区淅河段改扩建工程(高新区段)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所附“金溪县环城路建设工程”和“东乡区马圩至罗湖公路改建工程”业绩材料(含类似项目情况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截图、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交工验收证书)造假,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弄虚作假投标行为。

2021年4月,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省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8‰即118.5299万元的罚款。同时,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号)记分标准T-C-0103,对该公司在上述项目的弄虚作假投标行为记8分,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进行公告6个月(公告日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通告期: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全省5起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三)出借资质
据报道,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与曾某林、杨某淦2人签订了《办事处经营协议书》,成立赣州办事处。2020年12月7日、14日,赣州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先后收到投诉人廖某贵的投诉举报,反映其本人于2020年9月20日联系江西公司赣州办事处经营人杨某淦,开具了江西公司的介绍信参加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秋山科技园市政园林配套工程投标,并支付了该项目投标所需的投标保函费用和介绍信费用(共计4900.00元)。项目中标后,因江西公司拒绝向投诉人开具授权委托书和签订内部管理合同,且听说江西公司已将该项目“卖标”给他人等原因,遂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了投诉书。经查实,江西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曾某林、杨某淦、廖某贵等3人存在挂靠江西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行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取消江西公司中标资格,并处人民币481127.63元罚款。对廖某贵、杨某淦、曾某林作出共同处人民币192451.05元的罚款。【来源: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10起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知

(四)行贿受贿
据报道,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73.3万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合计人民币1240.01万元,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2020年9月,周某被判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57.93万元予以没收。【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2起招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五)违法转包分包
据报道,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底,萍乡市安瑞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与其他施工企业、个人签订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合同(协议)的方式,将其承包的76个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按合同金额12%、15%、20%不等的比例收取管理费383.47万元,涉及项目金额32298.9万元。

萍乡市安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萍乡市安瑞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将该公司违法收取的管理费383.47万元全部上缴财政,按项目金额0.8%处人民币258.39万元罚款。【来源: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10起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知

三、简要法律建议
实务中,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等领域属于招投标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对于附属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较多的投标人而言,负责招投标项目的一线人员通常也较多,合规意识可能参差不齐,合规管理难度更大。一旦发生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可能导致对投标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罚款、赔偿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丧失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列入诚信记录、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后果或责任,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在电子化投标、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的当下,招投标违法行为越来越易于识别,投标人应当增强合规意识,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法律后果。

结合前文的法律分析及相关案例,建议投标人可以考虑以下方式,以尽可能减少招投标违法行为,避免出现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一、建立专门的招投标事务合规部门及招投标管理制度。
视投标企业的规模,可以考虑单独设立招投标合规管理部门或在企业法务部下设专门机构,建立法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对招投标合规事宜进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制定专门的招投标合规制度,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调整。
第二、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招投标合规知识的培训。
可以考虑由企业法务部或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定期对具体参与招投标事务的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合规培训,增强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以法律和案例相结合的形式,使得相关人员了解招投标合规的重要性、法律责任以及招投标常见违法行为的类型,提升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和对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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