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遞

每週法律快訊 2023-02-17

類別: 法律速遞 2023.02.17

法律法規:

1.2023年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領域金融支援與服務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3年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領域金融支援與服務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發揮各方合力,助力交通物流業高品質發展和交通強國建設,三部門就進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領域金融支援與服務有關事宜發佈《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406346/4693549/4795810/index.html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2.202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
202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財會監督是依法依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財政、財務、會計活動實施的監督。近年來,財會監督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維護中央政令暢通、規範財經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存在監督體系尚待完善、工作機制有待理順、法治建設亟待健全、監督能力有待提升、一些領域財經紀律亟需整治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更好發揮財會監督職能作用,現提出《意見》。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hengce/2023-02/15/content_5741628.htm
來源:國務院

3.2023年2月1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佈《關於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簡稱“《公告》”)
2023年2月1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佈《關於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八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2年第7號),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八次排除延期清單將於2023年2月15日到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程式決定,對相關商品延長排除期限。現對有關事項發佈《公告》。
具體內容詳見: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02/t20230215_3866623.htm
來源: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4.2023年2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簡稱“《辦法》”)
2023年2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為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品質,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辦法》,現正式發佈。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95372&itemId=928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5.2023年2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3號——行業資訊披露(2023年修訂)>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3年2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3號——行業資訊披露(2023年修訂)>的通知》。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推動提高上市公司品質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5)》,助力上市公司高品質發展,進一步提升行業資訊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3號——行業資訊披露》進行了修訂,並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發佈的《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3號——行業資訊披露〉的通知》(深證上〔2022〕15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30210_598652.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6.2023年2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2023年修訂)>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3年2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2023年修訂)>的通知》。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推動提高上市公司品質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5)》,助力上市公司高品質發展,進一步提升行業資訊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進行了修訂,並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22年1月7日發佈的《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的通知》(深證上〔2022〕16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30210_598652.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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