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闡述並落實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訂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等重要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製度,勾劃了香港特區未來的發展藍圖。《基本法》正文包括九個章節,共160 條條文;另設3個附件,訂明香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及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負責起草《基本法》的委員會,成員包括了香港和內地人士。而在1985 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則全屬香港人士,他們負責在香港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1988 年4 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佈首份草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隨即進行為期五個月的諮詢公眾工作。第二份草案在1989 年2 月公佈,諮詢工作則在1989 年10 月結束。《基本法》連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 年4 月4 日正式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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