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1. 2019年1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以銀保監發〔2019〕7號發佈《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為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擴大保險資金配置空間,《通知》中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銀行發行的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並規定了發行人應當符合的條件:1.公司治理完善;2.最新經審計的總資產不低於10000億,淨資產不低於500億;3.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於9%,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1%;4.長期信用級別為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於AAA級。《通知》還規定投資的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具備的長期信用級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490E3D4753824502947038C72B1F1B4C.html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網站
2. 2019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2號發佈《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在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合理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條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資訊披露規則體系。上交所負責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中國證監會負責科創板股票發行註冊。中國證監會將加強對上交所審核工作的監督,並強化新股發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為做好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工作,將在五個方面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一是構建科創板股票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二是進一步強化資訊披露監管,三是基於科創板上市公司特點和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場化的交易機制,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並購重組機制,五是嚴格實施退市制度。《實施意見》強調,設立科創板試點註冊制,要加強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進一步壓實仲介機構責任,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將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機制;根據試點情況,探索完善與註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具體內容詳見:
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901/t20190130_350485.htm
來源:國家證監會網站
3. 2019年1月29日,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以(發改綜合〔2019〕181號)印發《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2019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提出了6個方面24項政策措施。一是多措並舉促進汽車消費,更好滿足居民出行需要。二是補足城鎮消費供給短板,更好滿足城鎮化和老齡化需求。三是促進農村消費提質升級,拉動城鄉消費聯動發展。四是加強引導支持,帶動新品消費。五是擴大優質產品和服務供給,更好滿足高品質消費需求。六是完善政策體系,進一步優化消費市場環境。《實施方案》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對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突出保障協調,推動政策切實落地生效。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901/t20190129_926565.html
來源:國家發改委網站
4. 2019年1月30日,國家財政部以財會〔2019〕2號發佈《關於印發<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
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如何適用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及相關應用指南內容予以整合細化,形成了《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關於永續債發行方會計分類應當考慮的因素,綜合考慮到期日、清償順序、利率跳升和間接義務;二是關於永續債持有方會計分類的要求,區分以下情況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1)持有方已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和(2)持有方暫未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
具體內容詳見: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1/t20190130_3138955.html
來源:國家財政部網站
5.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了《意見》,並於2019年1月30日印發施行。《意見》共十二條,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做了規定。實體法律適用方面,一是明確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二是明確單位犯罪的認定和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三是明確主觀故意的認定;四是明確犯罪數額的認定;五是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訴訟程式方面,一是明確辦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管轄原則;二是對辦案機關追繳和處置涉案財物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pp.gov.cn/spp/zdgz/201901/t20190130_406993.shtml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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