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 Publication

法律实务 |谈合伙人配偶的合伙人资格取得

Author: 陈学斌、魏戎子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6.01.07

(Available in Chinese Only)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具有高度人合性,其依赖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而建立。如果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合伙人死亡或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时,就涉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和继承问题。合伙人配偶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是否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

一、合伙财产份额的普通转让与依法受让

合伙人在合伙财产的所持份额,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股东在公司所占的股份份额。但与股份/股权继受和处分有所不同,由于合伙企业的高度人合性,合伙份额与合伙人的地位紧密相连,一般不允许与合伙人的地位相分离加以处分。

(一)合伙财产份额的普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普通转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合伙财产份额的依法受让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等规定表明,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财产份额的,需要通过修改合伙协议。而除非另有约定,修改合伙协议同样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由上可见,无论是普通转让还是依法受让,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都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体现了合伙企业有关财产份额的变动事项通常要求最大限度反映合伙人的共同意志。

二、可依法受让的具体情形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一)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对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了具体规定,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相应份额的结算。

(二)合伙人死亡后的继承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合伙人死亡后当然退伙,其财产份额的合法继承人,需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

三、合伙人配偶分割共同财产取得财产份额的情形分析

对于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配偶一方如何取得合伙人资格,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以上转让份额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属于“依法受让”的情形,并参照合伙人死亡后继承的程序进行处理。

笔者检索案例发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案例,通常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所有的部分,与配偶作为继承人应分配的其余遗产部分,作出统一处理,并未单独对配偶所分得的共同财产部分作出特别安排。

我们可以假设,在继承中,若配偶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能够当然取得原被继承人的合伙人资格,那么配偶在成为合伙人之后,可以仅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将配偶应继承的其他企业财产份额从被继承人处通过内部合伙人转让的方式转移到配偶自己名下。这相当于绕过了《合伙企业法》关于继承依法受让的程序要求。所以,配偶一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取得合伙财产份额,并不能够当然取得配偶另一方的合伙人资格;当合伙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而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合伙财产份额时,也应如此。

综上所述,合伙人配偶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不直接意味着取得合伙人资格,应当属于“依法受让”的情形。合伙人死亡时,其配偶若想取得合伙人资格,应当参照合伙人死亡后继承的程序进行受让,即修改合伙协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免责及版权申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构成李伟斌律师事务所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欢迎转发本文章。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章的内容,请注明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