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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为系列文章,旨在全面剖析香港的真实世界资产(RWA)生态。从RWA的法律结构原理与香港监管框架全景,到香港RWA项目案例深度剖析,最后探索 RWA 在生物医药领域的前沿实践与发展趋势。
本部分旨在建立RWA的基础法律与监管认知。报告将解构RWA的核心组成——即传统金融结构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并将其映射至香港当前动态发展的监管体系中,为后续的案例分析与结构设计提供理论基石。
1. RWA 导论:连接传统金融与数字金融的桥梁
1.1. RWA 的定义与法律本质
核心概念
真实世界资产(Real World Assets, RWA)代币化,是指将存在于区块链之外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相关权利(例如所有权、收益权、债权等),通过一系列严谨的法律安排与技术协议,转化为在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DLT)上可以被记录、转让和管理的数字代币的过程。
法律本质类比:资产支持证券化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从法律结构的核心来看,RWA 与传统的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y, ABS)在逻辑上高度同源。二者均遵循一个标准化的流程,旨在将非流动性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金融工具。此流程通常包括:
资产池构建(Pooling of Assets):将具有相似特征的、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
风险隔离(Risk Isolation):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资产发起人(Originator)以“真实出售”(True Sale)的方式将资产池转让给 SPV,从而实现资产与发起人自身信用风险的隔离,即“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
证券发行(Issuance of Securities):SPV 以其持有的资产池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可交易的证券。
关键区别:DLT“包装层” (The DLT “Wrapper”)
RWA 的根本性创新在于其采用了DLT(通常是区块链)作为其“包装层”或“技术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 ABS 流程中对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 CSD)、过户登记机构和支付代理人的部分职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在其发布的通函中,精准地将此关系概括为“传统产品+代币化外层”(traditional product with a tokenisation wrapper)。这个“包装层”主要实现了以下功能:
所有权或权益的数字化记录: 将投资者对底层资产的权益以代币形式在区块链上进行登记。
流程自动化: 利用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s)自动执行交易、结算、收益分配等预设规则。
增强透明度与可追溯性: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性为资产的所有权历史、交易记录和运营数据提供了可信的、永久的审计轨迹。
这种结构的核心在于“法律包装层”与“技术包装层”的无缝衔接。法律结构(如 SPV、信托或基金)是确保资产破产隔离和定义投资者法律权利的“法律包装层”。而区块链代币则是承载这些权利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和流转工具的“技术包装层”。整个结构的法律可执行性(enforceability)完全依赖于这两个包装层之间的牢固链接。任何一方的缺陷都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一个有瑕疵的法律结构(如未能构成“真实出售”)将使代币的法律基础荡然无存,无论其智能合约多么完善;反之,一个稳健的法律结构若匹配了存在漏洞的技术层(如易受攻击的智能合约),同样会导致投资者资产的损失。因此,法律服务的核心不仅在于确保项目符合证券法规,更在于构建和验证连接链下法律协议与链上代币机制的“可执行性之桥”。SFC 的指引也强调,产品提供方(Product Provider)对所有权记录的完整性和稳健性承担最终责任,这进一步凸显了法律结构的基础性地位 。
1.2. RWA 的核心优势与市场驱动力
RWA 融资模式相较于传统融资渠道,展现出多方面的优势,这些优势共同构成了其强大的市场驱动力:
提升资产流动性(Enhanced Liquidity):RWA 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解锁非流动性资产的价值。通过将高价值、难以分割的资产(如商业地产、私募股权、艺术品、矿产资源等)代币化为小额份额,极大地降低了投资门槛,投资者只需支付总成本的一小部分,即可购买房产、珍贵艺术品或私募股权基金的少量股权。使得更广泛的投资者能够参与,从而创造一个更具深度的二级市场,实现 24/7 的全球交易 。
提高效率与降低成本(Increased Efficiency & Reduced Costs):智能合约的引入能够自动化执行复杂的交易逻辑、收益分配瀑布(cash flow waterfall)和合规检查,显著减少了对传统金融中介(如托管行、结算所、代理人)的依赖。这不仅能大幅缩短交易结算周期(从传统的 T+2 向 T+1 甚至 T+0 迈进),还能降低发行和管理的整体运营成本 。
增强透明度 (Enhanced Transparency):区块链作为一个共享的、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为所有交易参与方提供了统一、可信的数据源。资产的所有权记录、交易历史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底层资产的实时运营数据都可以被安全地记录和查验,这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欺诈风险。
可组合性(Composability):作为一种标准化的数字资产,RWA 代币可以无缝地与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 DeFi)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协议进行集成。这意味着 RWA 代币可以被用作抵押品进行借贷、在自动化做市商(Automated Market Maker, AMM)中提供流动性,或被打包成更复杂的结构化产品,从而催生出前所未有的金融创新。
以基金为例,传统基金与代币化基金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在于:
特征 | 传统基金 | 代币化基金 |
所有权 | 所有权由基金行政管理人通过纸质证书或电子记录来管理和体现。投资者持有的是基金的单位或股份。 | 所有权由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字代币表示。每一个代币(或其一部分)代表基金的一个份额(或其一部分)。部分代币化基金也可能通过链下登记处辅助记录所有权。 |
透明度 | 透明度相对有限。所有权记录、交易历史和基金运营等信息由中心化机构如基金行政管理人管理,投资者不易实时获取和查证。 | 透明度高。区块链提供了一个公开、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所有交易和所有权细节都被记录在案,为所有网络参与者提供实时透明度。 |
可及性 | 主要通过传统的银行、券商等分销渠道向零售投资者开放。 | 除了传统的合资格分销渠道外,还可以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潜在的流动性。 |
基础设施 | 依赖于由银行、经纪商、托管机构和注册登记处等组成的中心化系统进行管理和运营。 | 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运营。通过部署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股息分配、赎回和合规检查等操作,从而简化流程并降低成本。这种自动化带来了更快的结算时间、更低的交易费用以及更高效的整体系统,尤其适用于跨境交易。 |
底层资产 | 代币化基金与传统基金的底层资产均为传统证券。因此,适用于传统证券管理的现行法律和监管要求,同样也适用于代币化基金。 |
总而言之,代币化基金可以被看作是传统基金在Web 3.0时代的演进。它在保留传统基金核心投资本质的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在效率、透明度和可及性等方面进行了革新。
2. 香港 RWA 监管框架全景
一个稳健、清晰且具前瞻性的监管框架,是 RWA 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石。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正积极构建一个能够有效管理风险、同时鼓励创新的数字资产监管体系。其 RWA 监管由香港证监会(SFC)与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协同主导,体现了功能性监管与机构性监管的深度结合。
2.1. 战略愿景:《有关香港数字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2.0》
2025年6月26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FSTB)发布的《有关香港数字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2.0》是理解香港RWA监管环境的纲领性文件。政府在文件中策略性地将官方用语从“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s)调整为“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标志着监管视野正从早期主要关注加密货币,扩展到一个更广阔、更成熟的领域,涵盖了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的RWA代币化。该宣言重申了政府“致力将香港发展成全球领先的数字资产中心”的承诺,并强调其核心目标是在“风险妥善管理”的前提下促进创新。
积极的市场发展与激励措施
2.2. 基础法律框架:三大支柱
香港RWA监管依托其成熟的现有法律体系,主要由三大法律支柱构成。
2.2.1.《证券及期货条例》(SFO):首要的监管基石
SFO是规管RWA活动的最核心法律。证监会确立了“代币化证券的根本性质是传统证券,只是加上了代币化的外衣”的“穿透式”监管方法。这意味着所有适用于传统证券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原则上都将无差别地适用于代币化证券。
“证券” (Securities)与“集体投资计划”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 CIS)的定义: SFO附表1对“证券”和“集体投资计划”(CIS)作出了宽泛的定义。如果一个RWA代币在经济实质上赋予持有人类似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或者代表了在一个集合投资中的份额,那么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SFO定义下的“证券”或CIS权益,从而落入SFC的监管范围。
牌照要求 (Licensing Requirements):一旦 RWA 项目被认定涉及“证券”或 CIS,相关的市场参与者必须根据其从事的活动,向 SFC 申请并持有相应的牌照:
第1类(证券交易)牌照:任何在香港从事营销、分销或交易被界定为证券的RWA代币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任何在香港向客户提供关于RWA代币投资建议的实体。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适用于运营代币化证券集中交易平台的营运者。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任何在香港管理构成CIS的RWA基金的实体。
2.2.2.《打击洗钱条例》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ASP)制度
香港通过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Ordinance, AMLO),引入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ASP)的发牌制度,与SFO下的证券监管制度形成互补。由证监会颁发的VASP牌照,其规管对象是交易非证券型代币的中心化交易平台。这种双轨并行的制度设计,旨在确保无论是证券型还是非证券型的数字资产,其关键的交易环节都被纳入监管范围,从而有效防止监管套利。
2.2.3.《稳定币条例》(Stablecoins Ordinance)
香港正在积极推进为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Fiat-Referenced Stablecoins, FRS)发行人建立专门的许可制度。《稳定币条例》已于2025年8月1日生效。该制度落地后,市场上将出现受 HKMA 严格监管的合规港元或美元稳定币。这些合规稳定币将成为 RWA 交易中理想的链上结算工具,能够真正实现原子化的“券款对付”(Delivery-versus-Payment, DvP),即代币的转移与资金的支付在同一笔链上交易中同步完成,从而消除结算风险。
2.3. 证监会为代币化证券设定的监管护栏
2023年11月2日,SFC发布了两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通函,为RWA在香港的发展奠定了清晰的监管基调:
《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
《有关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通函》
这两份文件系统性地阐述了SFC对RWA的监管期望,核心思想是将代币化活动全面纳入现有证券监管框架之内,同时针对新技术带来的风险提出额外要求。
“穿透式”监管方法: SFC在通函中明确采纳了“穿透式”方法来评估代币化证券的性质。一个代币化证券是否属于“复杂产品”,取决于其底层传统证券的性质,代币化本身并不会自动使其成为复杂产品。这一立场打破了早期将所有证券型代币视为复杂产品并施加“仅限专业投资者”销售限制的做法,为零售投资者参与代币化公募基金铺平了道路。
最终责任原则: SFC强调,即使产品发行方将技术开发等职能外包,该发行方仍需对整个代币化安排的稳健性、所有权记录的准确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和全部的责任。
全面的尽职审查:中介机构必须对产品本身、发行人、第三方技术供应商以及代币化安排的技术细节(包括DLT网络稳健性、智能合约审计等)进行全面的尽职审查。
所有权与技术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必须确保有可靠机制来记录和维护所有权,并对整个代币化安排的稳健运作负有最终责任,包括网络安全、私钥管理和业务持续性计划。证监会特别指出,在公用、非准入式网络上发行的不记名形式代币带来更高风险,必须实施强有力的管控措施。
向客户作出的资料披露:中介机构必须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所有与代币化安排相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新技术带来的风险,如DLT网络风险、智能合约漏洞、结算终局性问题等。
2.4. 最新进展:允许中介机构提供质押服务
2025年9月30日,SFC与HKMA联合发布了《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补充联合通函》,这是香港数字资产监管框架演进的又一重要标志。应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该通函正式允许持牌中介机构向其客户提供虚拟资产质押(Staking)服务。
提供质押服务需遵守严格的合规“护栏”:
服务渠道限制:质押服务必须通过在证监会持牌平台或认可财务机构(及其附属公司)维持的独立账户进行。
全面的风险披露:中介机构必须向客户充分披露与质押相关的特定风险,例如罚没风险(Slashing Risk)、锁仓风险(Lock-up Risk)、区块链技术漏洞风险等。
客户确认与事先通知:中介机构必须获取客户签署的风险确认书,并在首次提供质押服务前事先通知SFC(及HKMA,如适用)。
2.5. 香港金融管理局 (HKMA) 的角色:基础设施与支付工具
如果说 SFC 负责监管 RWA 的“资产端”,那么 HKMA 则聚焦于构建支持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资金端”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有关分销代币化产品的通函》:金管局(HKMA)监管“认可机构”(即银行),银行是金融体系的“资金端”,负责吸收存款、提供贷款和分销金融产品。金管局于2024年2月发布的这份通函,适用于认可机构(银行)分销不属于SFO界定为“证券”的代币化产品(如代币化存款、代币化黄金)。
对银行的监管期望:金管局要求银行在分销这些产品时,必须遵守现行监管要求和消费者保护措施,并针对代币化带来的新风险提出了额外的监管期望,包括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全面的风险披露、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在提供托管服务时遵守相关标准。
Project Ensemble 沙盒计划: HKMA于2024年3月启动Project Ensemble,旨在探索和构建一个以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wCBDC)为核心,能够支持代币化资产和代币化存款进行无缝、高效、实时银行间结算的新一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
这种SFC管“券”、HKMA管“款”的协同分工,避免了监管真空,为香港打造制度化、可扩展的全球数字资产中心奠定了坚实基础。
结语与预告
如我们所展示,香港已精心构建了一个清晰且具前瞻性的监管框架,确立了其作为全球RWA创新中心的首选地位。理解这些规则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在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从理论转向实践,为您提供一份从零到一启动合规RWA项目的分步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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