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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 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常见问题系列(一)

Author: 毕文泰、毕海翘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5.09.17

(Available in Chinese Only)

早在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2019年安排》),旨在促进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符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根据《安排》第2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而香港特区则需通过本地立法予以实施。2022年,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简称《2022年条例》),并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该条例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在司法互助领域的重大进展,为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高效的机制。本文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的形式,分析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追溯效力、申请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I)《2022年条例》涵盖的范围

问1.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2022年条例》」)是否适用于由内地及香港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任何判决,而不论作出判决的时间?

答1. 《2022年条例》没有追溯效力。《2022年条例》只适用于内地及香港法院在2024年1月29日当天或之后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

问2. 《2022年条例》是否只涵盖内地及香港法院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决?

答2. 不是。《2022年条例》亦涵盖根据内地及香港法律属刑事法律程序中作出,并载有一项命令,命令该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

问3. 可执行的内地判决是否限于金钱判决?

答3.《2022年条例》第10条规定,只要判决是在《2022年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在内地生效,该判决或其部分需要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也包括禁止或限制作为),而在申请日期前2年内,出现没有遵从该规定的情况,并且在申请日期当日仍未遵从相关的规定,便符合《2022年条例》申请的条件。须注意的是,如果内地判决规定相关判决在某一天履行,则必须等待该履行日期仍未履行后才能进行相互认可和执行申请。

问4. 内地法院作出民商事案件判决后,是否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在香港申请承认与执行?

答4. 内地法院作出民商事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必须在2年期限内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问5. 哪些内地及香港的民商事判决可以根据《2022年条例》登记?

答5. 涵盖范围:

1. 一般民商事案件*

(*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分割争议“分家析产纠纷”、因订婚协议而起的财产争议“婚约财产纠纷”也被视为包含在内)

2.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

3. 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事案件中,仅包含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案件:

1. 属于所定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依据:《条例》第2条、《安排》第5条

具体包括:版权或有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保护未被披露的数据的权利;以及植物新品种。

2. 不属于“暂不适用”的知识产权案件

依据:《条例》第7条、《安排》第3条

暂不适用具体包括:内地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案件;香港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法院及香港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

条件3:不是“标的裁定”,而是“法律责任裁定”

依据:《条例》第15条、《安排》第15条

针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是否成立、是否存在所作判项,不予承认和执行;基于该判项作出的有关责任承担的判项,符合规定的予以承认和执行。

问6. 是否所有民商事判决都可按《2022年条例》登记?

答6. 并非所有民商事判决都可按《2022年条例》登记。

根据《2022年条例》第5条,如某内地判决符合以下说明(简称“排除案件”),即不能按照《2022年条例》登记—

(1)  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例如离婚、子女抚养或赡养等);

(2)  关乎继承遗产、管理遗产或分配遗产的事宜;

(3)  关于被排除的知识产权案件(例如侵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等);

(4)  关乎海洋污染、海事索偿责任的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或救助、海上留置权或海上旅客运输的事宜;

(5)  指明法团程序或自然人破产的事宜;

(6)  指明选举法律程序;

(7)寻求宣布某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的法律程序;

(8)自然人是否属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人;

(9)寻求确认某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法律程序或寻求命令以将某仲裁裁决撤

销的法律程序;

(10)该判决是在寻求承认或强制执行内地以外地方的法院或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11)  该判决是在寻求承认或强制执行仲裁庭在仲裁地点不在内地的仲裁或仲裁地点不在香港的仲裁中所作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12)依据2024年1月29日之前订立的「选用法院协议」所作出的判决。

问7. 判决中惩罚性的部分是否可以申请认可执行?

答7. 根据第16条规定,《2022年条例》不适用于判决惩罚性部分的认可执行,但包括由内地作出的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引起的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法律程序。

问8. 何时适用《2008条例》及《2022条例》?

答8.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2019安排》明确规定在《2019安排》生效之后,《2008安排》便会同时废止,但《2022条例》的实施并不会使《2008条例》废止。这是由于还有剩余适用于《2008安排》的判决需要相互认可和执行,而该些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是有相关申请期间,需要沿用《2008条例》申请相互认可和执行。

问9. 如果我的合同是在《2022年条例》生效日期之前订立的,是否可以受惠于《2022年条例》获得相互认可与执行?

答9. 按照《2022年条例》第10条,是否适用《2019安排》及《2022年条例》规定便取决于判决作出的日期。判决在《2022年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而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适用《2022年条例》申请相互承认和执行。

因此,目前仍在审理当中的内地案件,只要相关判决是在《2022年条例》生效日期之后作出而又符合相关条件,则案件涉案之合同(如有的话)无需在《2022年条例》生效日期之后订立,仍有机会可以受惠于《2022年条例》取得相互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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