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 Publication

法律实务 |香港雇佣法:代通知金付款是否构成“无通知终止”?

Author: 毕文泰、关志晟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5.08.20

(Available in Chinese Only)

LO WAI KEUNG v HANNOVER RUCK SE (案件编号:HCLA 7/2024)

在雇佣合同中,终止方式(通知期终止、代通知金终止或即时解雇)可能对员工的合同权利(包括奖金和股票奖励)产生关键影响。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Lo Wai Keung v Hannover Ruck Se(案件编号:HCLA 7/2024)一案的判决中明确了一项重要法律问题:代通知金终止是否在法律上构成“无通知终止”,尤其是针对因员工不当行为导致“无通知终止”时剥夺相关福利的条款。该裁决为雇主和员工提供了关于香港雇佣法下不同终止方式的解释及其对雇佣合同索赔影响的权威指引。

案件事实

雇员罗伟强(Mr. Lo Wai Keung)与雇主Hannover Rück SE签订的合同要求终止合同时需提前6个月通知。雇主未提前6个月通知,而是支付了6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立即终止了雇佣关系。雇主随后依据公司股票奖励计划的条款(第4(1)(ii)条),拒绝向罗先生发放部分股票奖励。该条款规定,若因员工不当行为或其他重大过错导致“无通知解雇”(extraordinary cancellation without notice),则员工无权主张相关奖励。

争议焦点

核心法律问题是:代通知金终止是否构成股票奖励计划条款中的“无通知终止”,从而剥夺员工的股票奖励权?劳资审裁处认为代通知金属于“无通知终止”,员工上诉质疑劳资审裁处的判决。

判决的法律原则及判决理由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明确区分了《香港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三种终止方式:

  1. 通知期终止:实际发出通知并履行;

  2. 代通知金终止(第7条):立即终止,以补偿代替通知期;

  3. 即时解雇(第9条):无需通知或付款,立即解雇。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援引英国判例Gothard v Mirror Group Newspapers Ltd [1988] ICR 729和Delaney v Staples [1992] 1 AC 687,重申代通知金终止(未实际履行通知期)在法律上构成违约。代通知金是对违约的损害赔偿,而非实际工作所得的工资;因此,雇佣关系在付款时立即终止,而非经过通知期后才终止。

结论:

  • 代通知金终止实质上构成合同条款中的“无通知终止”;

  • 雇主有权依据“无通知解雇”条款拒绝员工的股票奖励主张;

  • 法院支持劳资审裁处的判决,即员工行为构成正当解雇理由。

判决结果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员工上诉,裁定:

  1. 代通知金终止等同于“无通知终止”;

  2. 该终止符合股票奖励计划中“无通知解雇”的条款;

  3. 雇主有权拒绝员工的股票奖励索赔。

法律启示

本案明确了香港雇佣法下的关键原则:

  • 代通知金终止虽补偿通知期工资,但法律上视为即时“无通知终止”;

  • 雇主可依据“无通知终止”条款剥夺员工相关合同福利(尤其是因不当行为终止时);

  • 员工需注意:代通知金会导致雇佣关系立即终止,可能影响奖金、股票奖励等权益。

总结: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判决确认了“代通知金终止”的法律效力为即时无通知终止,为香港雇佣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解释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雇主和员工在离职安排中作出明智的决定。

 

免责及版权申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构成李伟斌律师事务所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欢迎转发本微信文章。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微信文章的内容,请注明文章来源: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李伟斌律师事务所(ID:L-P-CN)。如您需要专业法律意见或就相关内容做进一步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