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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执行: 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诉电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HCRE 28/2024)一案的启示

Author: 毕文泰、詹贺雅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5.08.13

(Available in Chinese Only)

对于在香港与内地之间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一涉及商业纠纷的各方常常会提出一些关键问题:如何将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执行?存在哪些防止不公平执行的保护措施?随着香港与内地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判决相互执行机制变得至关重要。然而,寻求阻止执行的当事方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依据。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最新判决阐明了《内地判决(互认及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597章,以下简称“《互认及执行判决条例》”)的适用情况,以及在撤销已登记的内地判决时所面临的障碍

案件事实

原告是一家在内地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活动策划的公司,与被告(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电子竞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旨在苏州共同举办“2019-2020年世界电子竞技运动会亚洲中国区总决赛”。被告同意就原告的服务支付人民币250万元,并报销相关费用。活动于2019年12月如期举行,但被告未能支付款项,双方随后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的补充协议。

尽管有承诺,被告仍违约,促使原告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17日,内地法院作出判决,命令被告支付本金约人民币309万元、利息(或违约金)人民币864,777.63元、律师费、诉讼费及后续利息。原告随后根据《内地判决条例》在香港登记了该判决。被告申请撤销登记,理由包括:不存在有效的“选择内地法院协议”;判决涉及罚金;被告未被传唤出席内地法院诉讼;存在重大隐瞒;以及诉讼费金额被夸大。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处理方法

本案由高等法院暂委副法官Alan Kwong审理。法庭运用了《互认及执行判决条例》中关于撤销登记的框架。根据第5条和第18条,内地判决若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是终局的、属金钱性质(不包括罚金)、且基于有效的选择法院协议),即可获登记。要撤销登记,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情形或程序缺陷(如传票送达不当)。法庭强调应根据管辖法律(此处为中国内地法律)解释管辖权条款,并拒绝重新审理实体问题的尝试。关于内地法律的专家证据至关重要,法庭还援引了程序经济原则和“笔误规则”(slip rule)来处理轻微错误。

判决的法律原则与判决理由

法庭仔细审查了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

1.      不存在“选择内地法院协议”?

根据《协议》第13(3)条,若双方在收到书面协商通知后1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应将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苏州)法院裁决。被告辩称该条款是附条件的且非排他性的。法庭驳回了此论点,根据中国内地法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协议》第13(3)条,认定其为排他性管辖权条款。专家证据证实了其约束力,且先决条件(尝试协商)已通过电子邮件完成。法庭裁定,《互认及执行判决条例》第3(2)条仅要求指定一个内地法院以排除其他法院;至于该法院是否行使了管辖权,应由内地法院自行决定。

2.      惩罚性赔偿?

被告声称判令支付的人民币864,777.63元具有惩罚性,并非对原告所受损失的真实预估。法庭驳回了此点,阐明根据《互认及执行判决条例》(第5(2)(e)条),“罚金”是指为惩罚目的应向国家支付的款项,而非向私人支付的补偿性款项。援引英国判例(如SA Consortium General Textiles v Sun & Sand Agencies Ltd [1978] QB 279),该判令被视为救济性质。

3.      未被传唤出庭?

被告声称未收到内地诉讼程序的通知。法庭认为,内地判决书中关于被告“经合法传唤”但未到庭的陈述,即是被告已根据内地法律被传唤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进行的公告送达得到确认,法庭援引《互认及执行判决条例》第18(2)条,排除了被告关于“未根据内地法律被传唤出庭”的论点。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院送达规定》”),通过香港司法协助在合同约定地址进行的补充送达是有效的,因为实际知悉并非必要条件,且被告未能根据《协议》更新其地址。

4.      存在重大隐瞒?

被告指控原告隐瞒了一笔人民币30万元的现金支付。法庭指出这只是毫无证据支持的指控,予以驳回。

5.      法院费用金额夸大?

登记令中的法院费用因笔误从人民币32,541元被误写为人民币328,841元。法庭援引“笔误规则”(《高等法院规则》第20号命令第11条规则)进行更正,认定此为无心之失,并无误导意图,并准许了原告的修订传票申请。

结论

法庭驳回了撤销登记的申请,维持登记效力,仅作轻微更正。

案件启示

本判决彰显了《互认及执行判决条例》机制的稳健性,倾向于支持符合《互认及执行条款》指明条件登记的内地法院判决执行,以促进跨境商贸,同时为撤销内地判决登记提供了有限的依据。提醒企业客户应保持最新的联系信息,以避免在法院文件送达方面产生争议。寻求阻止执行的当事方必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包括内地法律专家意见,仅凭断言无法成功。该裁决促进了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程序效率,提醒诉讼当事人笔误不会导致有效判决的登记受阻。对于香港与内地判决的互认及执行,该案凸显了理解《互认及执行判决条例》下相互执行机制的重要性,以保护各方权利并确保争议得到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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