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 Publication

法律实务 | 执行程序中的异议类型

Author: 陈学斌、王维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5.04.09

(Available in Chinese Only)

一、 概述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不同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提出异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执行流程和执行相关规定,简述执行过程中不同主体可以提出的异议类型。

二、 执行流程及异议类型

执行的一般流程为:立案—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如有)—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确认财产价值—拍卖变卖财产—分配财产—执行终结。在前述流程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异议。

(1)管辖权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下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下称“《执行程序解释》”)第三条[2],执行法院可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后法院会送达执行材料至当事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类型

管辖权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

异议内容

法院管辖权

异议时间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是否停止执行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下称“《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三十条[3]、第三十一条[4]、第三十二条[5],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类型

变更、追加当事人异议

异议主体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

异议内容

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

异议时间

复议: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执行异议之诉: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是否停止执行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

被申请人提起异议之诉: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转让、分红等。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6]、第二百三十八条[7]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下称“《执异复议规定》”)第八条[8],如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案外人可以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也可以同时既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关于两者的不同及被驳回后的救济,可以见本所文章“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比较”、“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异议类型

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异议内容

法院执行行为

法院执行标的

异议时间

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是否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4)评估异议

在保全被执行人财产后,对于非现金类财产,法院会启动程序对财产进行评估,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财产的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9]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类型

评估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异议内容

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异议时间

收到报告后五日内

(5)请求撤销网络拍卖

评估财产价值后,法院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而且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拍卖时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如出现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10]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属于执行措施之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

异议类型

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异议内容

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6)分配方案异议

拍卖成交后,法院会编制财产分配方案,就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费用、法院执行费用、各债权进行分配。如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依据《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七条[11]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类型

分配方案异议

异议主体

债权人、被执行人

异议内容

法院分配方案

异议时间

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

(7)债务人异议

执行依据生效后,如发生了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或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等事由,导致债权部分或全部消灭,债务人也可以根据《执异复议规定》第七条[12]第二款提出异议。

异议类型

债务人异议

异议主体

被执行人

异议理由

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

三、 结论

执行异议制度为执行程序中的不同主体提供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无论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人,都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注释

[1]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4]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5]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6]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9]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0]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11]第十七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2]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免责及版权申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构成李伟斌律师事务所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欢迎转发本微信文章。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微信文章的内容,请注明文章来源: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李伟斌律师事务所(ID:L-P-CN)。如您需要专业法律意见或就相关内容做进一步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