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Express

每週法律快訊 2019-03-22

Category: Law Express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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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1. 201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

制定《外商投資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外商投資法》頒佈實施之後,相關的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與規章預計將陸續制定頒佈,包括原有外資三法在內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將被廢止或者修改。《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3/15/content_2083532.htm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2. 2019年3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發布《市場監管總局 中央網信辦關於開展App安全認證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制定《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App)收集、使用用戶資訊特別是個人資訊的行為,加強個人資訊安全保護。《公告》規定了App安全認證活動依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App)安全認證實施規則》開展、從事App安全認證的認證機構為中國網路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檢測機構由認證機構根據認證業務需要和技術能力確定,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開展認證和檢測活動,並對認證和檢測結果負責。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ac.gov.cn/2019-03/15/c_1124240900.htm
來源:國家網信辦網站

 

3. 2019年3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19〕32號發佈《關於發佈<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資訊披露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在科創板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以下簡稱紅籌企業)的財務資訊披露行為,保護紅籌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知》規定了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的紅籌企業,採用等效會計準則或境外會計準則編制首次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申報財務報告,披露年度財務報告及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參照年度財務報告披露有關財務資訊。《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ib/listing/c/4737012.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4. 2019年3月16日,財政部以財稅〔2019〕31號發佈《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通知》規定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辦法,按照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即由廣東省、深圳市確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辦法。這樣使優惠政策與地方的實際需求相吻合,更好地發揮政策的激勵效果。《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3/t20190315_3194004.html
來源:國家財務部網站

 

5. 2019年3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以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發佈《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制定《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公告》規定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由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滿183天,為了吸引外資和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促進對外交流,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繼續保留了原條例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徵稅優惠制度安排,並進一步放寬了免稅條件。《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3/t20190315_3194018.html
來源:國家財務部網站

 

6. 2019年3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以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發佈《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制定《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公告》規定了所得來源地、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計算、無住所個人稅款計算、無住所個人適用稅收協定以及無住所個人相關征管的相關問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後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3/t20190317_3194513.html
來源:國家財務部網站

 

7. 2019年3月18日,國務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制定《決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國務院對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3/18/content_5374723.htm
來源:國家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8. 2019年3月19日,中國銀保監會以銀保監發〔2019〕11號發佈《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披露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強化市場約束,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準。《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核准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應當至少按照半年度頻率,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7C44BC166AD8400AB1FBDA735AE0188B.html
來源:國家銀保監會網站

 

9. 2019年3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19〕33號發佈《關於科創板投資者教育與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投資者教育與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通知》要求,會員為個人投資者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帳戶及資金帳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 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二)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在會員開立的帳戶內,可計入個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公募基金份額、私募基金份額、銀行理財產品、貴金屬資產等。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ib/trading/c/4739063.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10. 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以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發佈《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制定《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公告》規定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160283/content.html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11. 2019年3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發佈《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制定《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需要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開具發票銜接、不動產一次性抵扣、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所需填報資料等問題。《公告》明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160328/content.html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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