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權形成的過程中,債權人為保障其權益,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作為我國物保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具有較強的擔保功能而得到廣泛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規定: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自辦理登記時設立;以動產為抵押物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抵押,辦理抵押登記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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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實踐中,存在某些勞動者在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後又反悔,並根據上述規定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的情形(以下簡稱“該情形”)。就該情形應當如何裁判,不同地區出臺的相關司法檔的規定及各地方法院的裁判思路存在差異,本文將結合相關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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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被第七次進行修正(“新個稅法”,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舊個稅法”)。隨後,國務院於2018年12月18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行第四次修訂(”新實施條例“,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舊實施條例“)。新個稅法中首次使用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表述,並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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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規範外商投資數十年的外資三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統稱“外資三法”)即將完成歷史使命,中國的外商投資將進入一個嶄新階段。在全球貿易刀光劍影、暗潮湧動,中美貿易摩擦走向不明,全球經濟一體化危機四伏的大環境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其《外商投資法》的通過,無疑會成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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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文就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進行了反避稅規定。但在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修訂增加一般反避稅條款前,對於非居民個人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之所得是否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未有特別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有稅務機關比照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的規定對非居民個人實施反避稅調整,但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此種做法在理論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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