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香港公司的縱向合併——合併母公司與其附屬公司

作者: 杜月琴 類別: 法律研究 2025.12.10

什麼是縱向合併?

本文所述的縱向合併是指一家香港註冊的母公司與其全資的一家或多家香港註冊附屬公司(即“子公司”)之間的合併。該程式無需法院批准,其結果是子公司無需經過清盤程式即告解散,且所有子公司的財產、權利及負債將自動轉移並歸屬母公司。

關鍵法律要求:

1. 全資擁有關係:每家子公司必須是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2. 償付能力陳述:每家合併的公司的董事,必須按指定條款作出償付能力陳述(“償付能力陳述”),主要表明其信納:

a. 在作出該陳述的日期,沒有認定該合併的公司無法償付其債項的理由;及

b. 合併後的公司將會有能力償付其在緊接合併生效的日期後12個月期間內到期的債項。

3. 股東批准:合併必須由每家合併的公司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批准,該決議可在股東大會上以投票方式取得,或藉書面決議取得。就母公司而言,特別決議需在股東大會上以投票方式取得,但不得藉書面決議取得。

4. 法定條款:各特別決議均鬚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指明的條款("指明條款")通過,這些條款主要涉及:

a. 將註銷每家合併的子公司的股份;

b. 合併後公司的章程細則將與母公司的章程細則相同;

c. 董事信納公司的償付能力;

d. 董事確認不存在浮動押記或其他擔保(或已獲得押記權人對合併方案的書面同意);及

e. 決議指明的人將成為合併後公司的董事。


縱向合併的程式:

該過程涉及以下關鍵步驟:

1. 董事的償付能力聲明:進行合併的母公司及每家合併子公司的董事必須作出償付能力聲明。

2. 通過合併方案:母公司及每家子公司的董事會正式通過合併方案。

3. 報刊公告:必須在香港行銷的一份英文報章和一份中文報章上刊登擬進行合併的公告,以便任何持異議的股東或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否決擬進行的合併。

4. 股東決議:每家合併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按指定條款批准合併。

5. 檔登記:合併公司必須各自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指定表格,並附上與合併方案、償付能力聲明、特別決議及董事證明書相關的文件。
此外,作為合併後公司的母公司,還需提交關於委任合併後公司董事的指定表格及董事證明書(旨在確認不會損害任何債權人的利益)。

6. 自動繼承:經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髮出合併證明書後,各合併子公司即自動終止存在,其所有財產、權利及負債由合併後的公司繼承。


縱向合併的常見用途:

1. 集團架構簡化:清理公司架構,剔除不活動或非營運子公司,而無需涉及昂貴耗時的清盤程式。

2. 成本削減:消除維持非營運或不必要子公司所產生的持續合規成本、審計費用及行政工作。

3. 運營效率提升:將合約、銀行帳戶、智慧財產權等合併至單一法律實體,簡化管理。

4. 為出售或重組做準備:在建議出售、合併或進一步重組前精簡集團架構。


結論

縱向合併作為公司集團優化其架構提供了一種高效機制。它是消除不活動或多餘實體、減輕行政負擔及整合資產與負債的強效工具。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橫向合併——合併同一母公司下的全資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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