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律政司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簡稱《2019年安排》),旨在促進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符合條件的民商事案件生效判決。根據《安排》第29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司法解釋,而香港特區則需通過本地立法予以實施。2022年,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了《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簡稱《2022年條例》),並於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該條例標誌著內地與香港在司法互助領域的重大進展,為跨境民商事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更高效的機制。本文通過常見問題解答的形式,分析該條例的適用範圍、追溯效力、申請程式以及相關注意事項。
(I)《2022年條例》涵蓋的範圍
問1.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2022年條例》」) 是否適用於由內地及香港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任何判決,而不論作出判決的時間?
答1.《2022年條例》沒有追溯效力。《2022年條例》只適用於內地及香港法院在2024年1月 29日當天或之後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
問2.《2022年條例》是否只涵蓋內地及香港法院在民事法律程式中作出的判決?
答2. 不是。《2022年條例》亦涵蓋根據內地及香港法律屬刑事法律程式中作出,並載有一項命令,命令該法律程式中的一方就補償或損害賠償支付款項。
問3:可執行的內地判決是否限於金錢判決?
答3. 《2022年條例》第10條規定,只要判決是在《2022年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在內地生效,該判決或其部分需要支付款項或履行作為(也包括禁止或限制作為),而在申請日期前2年內,出現沒有遵從該規定的情況,並且在申請日期當日仍未遵從相關的規定,便符合《2022年條例》申請的條件。須注意的是,如果內地判決規定相關判決在某一天履行,則必須等待該履行日期仍未履行後才能進行相互認可和執行申請。
問4. 內地法院作出民商事案件判決後,是否必須在限定的期限內在香港申請承認與執行?
答4. 內地法院作出民商事案件判決後,當事人必須在2年期限內向香港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問5. 哪些內地及香港的民商事判決可以根據《2022年條例》登記?
答5.涵蓋範圍:
1. 一般民商事案件*
(*家庭成員之間財產分割爭議“分家析產糾紛”、因訂婚協議而起的財產爭議“婚約財產糾紛”也被視為包含在內)
2.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民事賠償部分
3. 部分智慧財產權案件**
**在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民商事案件中,僅包含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案件:
1. 屬於所定義的“智慧財產權”範圍
依據:《條例》第2條、《安排》第5條
具體包括:版權或有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誌、工業外觀設計、專利、積體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保護未被披露的資料的權利;以及植物新品種。
2. 不屬於“暫不適用”的智慧財產權案件
依據:《條例》第7條、《安排》第3條
暫不適用具體包括:內地法院審理的有關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案件;香港法院審理的有關標準專利(包括原授專利)、短期專利侵權的案件;內地法院及香港法院審理的有關確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案件。
條件3:不是“標的裁定”,而是“法律責任裁定”
依據:《條例》第15條、《安排》第15條
針對智慧財產權有效性、是否成立、是否存在所作判項,不予承認和執行;基於該判項作出的有關責任承擔的判項,符合規定的予以承認和執行。
問6:是否所有民商事判決都可按《2022年條例》登記?
答6:並非所有民商事判決都可按《2022年條例》登記。
根據《2022年條例》第5條,如某內地判決符合以下說明(簡稱“排除案件”),即不能按照 《2022年條例》登記—
(1)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例如離婚、子女撫養或贍養等);
(2)關乎繼承遺產、管理遺產或分配遺產的事宜;
(3)關於被排除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例如侵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等);
(4)關乎海洋污染、海事索償責任的限制、共同海損、緊急拖航或救助、海上留置權或海上旅客運輸的事宜;
(5)指明法團程式或自然人破產的事宜;
(6)指明選舉法律程式;
(7)尋求宣佈某自然人失蹤或死亡的法律程式;
(8)自然人是否屬無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人;
(9)尋求確認某仲裁協定的效力的法律程式或尋求命令以將某仲裁裁決撤
銷的法律程式;
(10)該判決是在尋求承認或強制執行內地以外地方的法院或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判決的法律程式中作出的;
(11) 該判決是在尋求承認或強制執行仲裁庭在仲裁地點不在內地的仲裁或仲裁地點不在香港的仲裁中所作仲裁裁決的法律程式中作出的;
(12)依據2024年1月29日之前訂立的「選用法院協議」所作出的判決。
問7. 判決中懲罰性的部分是否可以申請認可執行?
答7.根據第16條規定,《2022年條例》不適用於判決懲罰性部分的認可執行,但包括由內地作出的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糾紛引起的懲罰性或懲戒性的損害賠償法律程式。
問8. 何時適用《2008條例》及《2022條例》?
答8:需要注意的是,雖然《2019安排》明確規定在《2019安排》生效之後,《2008安排》便會同時廢止,但《2022條例》的實施並不會使《2008條例》廢止。這是由於還有剩餘適用於《2008安排》的判決需要相互認可和執行,而該些判決的認可和執行是有相關申請期間,需要沿用《2008條例》申請相互認可和執行。
問9: 如果我的合同是在《2022年條例》生效日期之前訂立的,是否可以受惠於《2022年條例》獲得相互認可與執行?
答9.按照《2022年條例》第10條,是否適用《2019安排》及《2022年條例》規定便取決於判決作出的日期。判決在《2022年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而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適用《2022年條例》申請相互承認和執行。
因此,目前仍在審理當中的內地案件,只要相關判決是在《2022年條例》生效日期之後作出而又符合相關條件,則案件涉案之合同(如有的話)無需在《2022年條例》生效日期之後訂立,仍有機會可以受惠於《2022年條例》取得相互承認和執行。
免責及版權申明
本文章僅為交流之目的,不構成李偉斌律師事務所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歡迎轉發本微信文章。如需轉載或引用本微信文章的內容,請注明文章來源:李偉斌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李偉斌律師事務所(ID:L-P-CN)。如您需要專業法律意見或就相關內容做進一步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