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香港雇傭法:誰是雇主?

類別: 法律研究 2025.07.30

對於求職者、雇員或承包商來說,心中通常會浮現一些問題:作為工作者,我有哪些權利?我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近年來,隨著兼職經濟的興起以及工作者尋求更靈活工作時間的趨勢,一個關鍵問題隨之產生:這種工作安排屬於雇傭關係還是獨立承包商關係?這種區分至關重要,因為在香港雇傭法下,雇員享有更多的福利和保護。

最近香港區域法院就Deliveroo案作出的裁決,闡明了法院如何區分雇傭關係和獨立承包商關係。

案情

前Deliveroo騎手(“該騎手”)與Deliveroo簽訂了一份供應商協定以提供配送服務(“該合同”)。該合同將該騎手描述為獨立承包商而非雇員。該騎手在一次配送過程中遇到路上意外而受傷,隨後根據《雇員補償條例》(“《條例》”)申請雇員補償。只有雇員才能根據《條例》申請雇員補償,該騎手辯稱他是Deliveroo的雇員。相反,Deliveroo辯稱該騎手為獨立承包商並非其雇員,無權提出雇員補償索賠。

 

香港區域法院採用的方法

法院採用了在 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0 HKCFAR 156 一案中確立的原則。該判決強調,僅憑工作安排的標籤並不能決定該安排的性質。法院必須採用“整體評估印象法”(overall evaluative-impressionistic approach),並考慮具體因素,包括:

  • 控制程度;

  • 設備提供;

  • 委託工作及為他人工作的能力;

  • 財務風險及投資/管理責任;

  • 非業務不可或缺部分;

  • 合同條款;

  • 稅務與保險。

區域法院對Deliveroo案的看法

法院仔細考慮了與Deliveroo案相關的各項因素及實際運作情況。

 

  1. 控制程度

法院認為,Deliveroo對該騎手是否工作以及工作方式施加的控制有限。該騎手必須使用具有追蹤功能的Deliveroo騎手應用程式,但這種控制僅出於合法的商業目的。該騎手可自由選擇是否登錄Deliveroo騎手應用程式並接單。

關於Deliveroo有權因該騎手屢遭客戶投訴而終止合同,法院認為這種程度的控制是允許的,以便委託人維持品質標準。此外,鑒於商業現實,該騎手無法就派發給他的每個訂單的細節進行協商,或就配送費的計算進行協商,這一事實與他作為雇員還是獨立承包商工作無關。

 

  1. 設備提供

獨立承包商通常自備設備,而雇員則通常由雇主提供設備。該騎手提供並使用了自有的摩托車和手機。Deliveroo的騎手裝備雖提供給騎手,但購買該裝備是該騎手自行選擇向Deliveroo購買的,並非免費提供給他。這是顯示Deliveroo與該騎手之間不存在雇傭關係的重要因素。

 

  1. 委託及為他人工作的能力

該騎手有權將配送任務轉委託給協力廠商,可自由從事其他業務,甚至與Deliveroo競爭。這些特徵從根本上與任何雇傭關係相悖。

 

  1. 財務風險及投資/管理責任

法院認為,該騎手通過提供和保養自有的摩托車承擔了財務風險和投資責任。該騎手還擁有管理責任——他可以決定何時以及如何進行配送、管理工作時間以及是否接單。

 

  1. 非業務不可或缺部分

法院認為,該騎手並非Deliveroo業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為他並非由Deliveroo持續聘用,也沒有管理義務。該騎手並非必須購買Deliveroo的騎手裝備——即使該騎手將自己描繪成Deliveroo組織的一部分,但實際上他並非必須如此做,這表明他實際上並非Deliveroo業務不可或缺的部分。

 

  1. 合同條款

法院認為,雙方如何描述其關係是決定雙方關係性質時的相關因素。該合同中沒有任何地方提及或將該騎手標注為Deliveroo的雇員。

 

  1. 稅務與保險

法院認為,Deliveroo沒有為該騎手繳納強制性公積金(MPF)供款或進行稅務申報,這是對Deliveroo的案情有利的相關因素。

法院最終裁定Deliveroo勝訴,並判定Deliveroo與該騎手之間不存在雇傭關係。

啟示

Deliveroo案提醒我們,對工作者的分類是複雜且細微的。工作者應清楚瞭解其角色的實際運作情況,並明確知曉自己的權利和保障。為更好保障自身權益,我們建議雇主跟工作者簽訂合約時及簽約後的各種安排確保雇主跟工作者的關係為獨立承包商。

 

免責及版權申明

本文章僅爲交流之目的,不構成李偉斌律師事務所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歡迎轉發本微信文章。如需轉載或引用本微信文章的內容,請註明文章來源:李偉斌律師事務所微信公衆號-李偉斌律師事務所(ID:L-P-CN)。如您需要專業法律意見或就相關內容做進一步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