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 Publication

法律实务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背景、现状观察与登记建议

Author: 解巍、孙王囷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1.09.01

(Available in Chinese Only)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对动产及权利担保制度进行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加以补充及解释,共同构成我国担保法功能化改革的制度基础。在执行层面,国务院建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配合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落实。本文将简要介绍此次担保相关法及配套制度功能化改革的外部因素,梳理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的规定,并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中登网”)的建设情况,以便读者对目前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有一个全局性的认识。

一、 建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背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反映我国营商环境建设成果的其中一个参考指标是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研究项目于2002年启动,旨在考察各经济体内中小企业,衡量监管法规是否有助于推动或是限制商业活动,并从2003年起每年发布营商环境报告。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就本文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营商环境全球综合排名第31位,相比2018年的第46位、2017年的第78位有较大提升。

营商环境报告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开办企业、雇佣员工、施工许可、电力供应、财产登记、获得信贷、保护小股东、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与破产程序(后续将加入行政合同)。虽然中国综合排名第31位,但在“获得信贷”这一指标中仅排名第80位,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世界银行使用《法定权利问卷》(Legal Rights Questionnaire)对“获得信贷”指标进行评估,从中我们可一窥我国担保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法定权利问卷》包含多个与获得信贷相关法律制度的问题,例如[i]:

Section 2, 2.2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须经登记方能对抗第三人?

Section 2, 4.2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否须经登记方能对抗第三人?

Section 4, 1.1b根据法律规定,应收账款或未偿债务能否在担保合同中以及登记时概括描述,或必须准确界定?

Section 4,1.2c 根据法律规定,货物库存是否能在担保合同中以及登记时概括描述?

Section 4,5.2a 统一担保登记机构是否已投入运作?

Section 4, 5.2b动产担保物权人是否需要登记动产担保物权以对抗第三人?

《法定权利问卷》重点关注非占有性担保权益、让与担保、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转让和所有权保留的交易,以及统一担保登记机构建设等问题,旨在考察受调主体借贷双方的合法权利状况、获得信贷的便利程度、信贷信息的覆盖面、范围及开放程度等。[ii]

二、 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规定梳理
民法典与民法典担保解释已基本确立了较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优先顺位规则(有关介绍分析,请见本所往期文章《〈民法典〉下动产担保物权之优先顺位规则》)。顺位制度是担保制度的核心,而公示是明确顺位的重要方式。配合民法典与民法典担保解释的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便是我国担保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

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解释的相关规定,需要登记方能设立或产生对抗效力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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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登记对于动产和权利担保尤为重要,是设立、产生对抗效力并获得顺位利益的途径,任何一个理性的担保物权人均应当选择在签订相关合同后即刻办理担保登记。

三、 中登网提供的登记范围
根据中登网的规定,登记系统设两类用户,常用户可以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普通用户仅能办理查询业务。注册为常用户并通过银联实名认证后,可进入主页查看能够办理的登记业务类型,目前[iii]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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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

  • 应收账款转让(保理)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 融资租赁

  •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 所有权保留

  • 保证金质押

  • 存货质押

  • 留置权

  • 动产信托

  • 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

世界银行法定权利问卷第四节第5.3b的问题为“该登记系统是否涵盖所有类型的动产担保措施(不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知识产权)?”中登网的登记服务范围除《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规定的担保类型之外,还包括保证金质押、存货质押、留置权和动产信托几种明确的登记类型,并设置有“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作为兜底,为当事人办理其他非典型担保的登记提供了渠道。若上述登记业务能够顺利办理,相信随着时间推移,中登网公示的担保登记类型越来越丰富,并最终完全涵盖《法定权利问卷》涉及的范畴。

四、 具体登记业务的登记内容|
根据世界银行《法定权利问卷》,登记机构是否限制当事人的类型、是否审查交易合法性、是否允许对担保物概括描述等,都是受调人能否得分的项目。

第一步:登记内容真实性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在中登网登记入口点击进入具体的登记类型之后,系统会弹出对话窗口,要求当事人承诺对相关事项真实性负责。仅当事人点击“知悉并同意”后,才能进入信息填写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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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确定登记期限
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为例,当事人首先需要选择身份以及登记期限。中登网会在“登记期限”一栏特别提示:“登记信息在登记系统中对外公示的时间。请充分考虑担保期限、履约情况、诉讼时效等因素,合理选择登记期限,避免因登记期限届满、不再对外公示产生相关风险”。

填写登记期限(月)时,仅能输入1-360的整数,即中登网初始登记允许的最短期限为1个月,最长登记期限为3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2021年1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一条,每次展期登记最长期限也是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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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录入担保双方信息
当事人在登记时需要填写担保双方的具体信息,并且需要在“金融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和“其他”类型之间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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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录入合同信息
合同信息是选填项。对于担保范围,中登网仅提供了“主合同金额”“质押财产价值”两项粗略反映担保范围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主合同金额仅为字面意义上的金额,并不能如实反映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能够主张的具体金额,且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确定的担保范围从属性原则,质押财产担保的金额不得高于主合同的金额。因此,中登网的这两项登记项更多仅能起到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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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描述担保财产
担保财产描述信息是必填项。中登网在该栏提示“请根据担保财产的特点,在不暴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通过概括或详细描述,达到准确界定的目的。”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确定了允许对担保财产概括描述的规则,并以达到“合理识别”标准为担保成立的要求。这一规定一方面回应了法定权利问卷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担保措施的灵活性,疏通当事人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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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描述能达到准确界定的标准,中登网另外提供了描述示例,供当事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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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当事人填写完毕所有必须信息后,即可点击提交,按照系统指引完成登记。

五、 登记建议
中登网配合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不对登记主体设限,且开放查询,对优化营商环境,改善融资条件有重要作用。在融资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善用中登网的登记功能,为债权提供保障。在使用中登网的过程中,笔者建议:

1. 无论是否为担保权利的设立条件,若非商业秘密等其他考虑,当事人均应当在中登网办理担保登记,以获得公示效力。

2. 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负责在中登网办理登记(为保障担保权人利益,由担保权人办理登记为宜),并约定登记期限、登记费用的承担等。必要时可共管账号密码,避免一方疏忽导致登记未及时展期,失去公示效力。

3. 合理选择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是登记信息在中登网公示的期限,决定该登记信息能为第三人所知的时间长度,因此十分重要。登记期限宜长不宜短,过短的登记期限需要当事人不断关注登记期限并及时办理展期。

4. 准确描述担保财产。只有准确描述担保财产,达到合理识别标准,担保权人才能顺利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以中登网提供的描述示例为例,概括描述应当至少包含担保物的种类、担保物产生自何主体,担保物产生的时间范围、合同,担保物的存放地点等。

5. 准确登记关于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约定。中登网登记页面可填项中并不包括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约定,但这并不表明当事人无法将该约定登记并公示。根据我们的经验,该约定可填写在“抵押财产描述”内,或直接将有关文件上传至抵押财产附件。



[i]问题均翻译自世界银行DoingBusiness 2020: Getting Credit – Legal Rights Questionnaire. 

获取地址:https://chinese.doingbusiness.org/zh/methodology

[ii]见https://chinese.doingbusiness.org/zh/methodology/getting-credit

[iii]访问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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