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实务 | 香港真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挑战与考量 第二篇:项目执行与架构设计

作者: 朱颖 类别: 法律研究 2025.10.29

我们在上一篇系列文章《第一篇:法律结构原理与香港监管框架全景》中详细描绘了香港RWA的监管蓝图。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上一篇的重点“为何做”与“规则是什么”转向“如何做”。本文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一份实战指南,首先分步详解RWA项目的生命周期,然后比较各类法律载体的优劣,最终为您揭示一个经过市场验证的稳健实践架构。

1. RWA 项目生命周期:法律与操作步骤详解

一个典型的 RWA 项目从构想到落地,需要经历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法律与操作步骤,确保其结构的稳健性与合规性。

1.1. 步骤一:资产确权与尽职调查(Asset Perfection and Due Diligence)

  • 资产确权与尽职调查 (Asset Perfection and Due Diligence):首先必须确认底层资产权属清晰、可合法转让。法律团队需对资产所有人及资产本身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核查产权证明文件、登记记录,以确认其所有权清晰,确保无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如果是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数据收益),需确认相关权利有效且可转让。资产法律尽调和确权是发行基础,直接关系到Token背后权益的真实性和可追索性。

  • 估值与数据验证 (Valuation and Data Verification):必须聘请具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底层资产进行公允的价值评估,预测未来现金流和潜在风险。对于那些价值依赖于持续运营数据的资产(如充电桩、光伏电站),建立一个可信的数据上链机制至关重要。例如,在朗新科技的充电桩 RWA 项目中,蚂蚁链通过结合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AI)技术(即 AIoT),实现了对充电桩运营数据的实时、可信采集与上链,为资产现金流的预测和监控提供了坚实基础,从而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1.2. 步骤二:发行载体设立 (Structuring the Issuance Vehicle)

  • SPV/基金的设立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Fund Establishment):底层资产通常需注入到一个特殊目的载体名下,以实现破产隔离并作为发行代币的法律实体。香港常见载体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LPF)和开放式基金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OFC)。选择载体形式应综合考虑监管合规和运营灵活性,两者区别可详见以下第2部分 “RWA 基金载体对比分析”。


1.3. 步骤三:资产注入与风险隔离 (Asset Injection and Risk Management)

  • 实现“真实出售” (Achieving a “True Sale”):资产发起人必须通过一份在法律上构成“真实出售”的资产转让协议,将底层资产的全部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 SPV/基金。法律顾问需要审慎评估该转让是否满足“真实出售”的各项法律要件,以确保在发起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资产不会被其债权人追索。

1.4. 步骤四:代币化与发行 (Tokenization and Offering)

1.4.1. 技术实施

  • 智能合约与标准选定:项目方需聘请专业的技术服务商,根据资产特性和合规要求设计智能合约和代币标准。例如,金洲资管(GCAM)的代币化基金就采用了以太坊(Ethereum)上成熟的 ERC-20 标准来记录基金份额,这利用了公链的互操作性和广泛的生态系统支持。

  • 区块链选择:公链(如以太坊)、联盟链和私有链各有其优劣。

a)监管偏好: SFC在其指引中表达了对“有权限网络”(permissioned networks)的偏好,因为这类网络允许对参与者进行身份验证和访问控制,更易于满足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和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等合规要求。

b)监管警示:SFC 明确表示,不鼓励在公有且无权限的网络上以不记名(bearer form)形式发行代币化证券,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1.4.2. 法律权益映射与发行

  • 权益映射: 此环节的核心是确保每一枚代币都明确对应其在法律上所代表的资产权益份额。代币的法律性质可以灵活设计,以对应不同的权利形式,例如:

a)代表发行载体(公司或基金)的股权或合伙份额。

b)代表对发行载体的债权(如票据或债券)。

c)代表分享特定资产池收益的受益权凭证。

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项目整体设计及监管考量。关键在于,必须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信托契约等)来清晰界定代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发行文件与信息披露:发行环节需准备详尽的发行文件,如LPF架构下的私募配售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PPM)、OFC架构下的章程(Prospectus)和代币条款。根据 SFC 的要求,该文件必须清晰、无误导性地披露所有与投资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代币化带来的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代币化安排的详细机制、所有权的法律表征方式、技术风险(如区块链分叉、网络中断、智能合约漏洞、网络安全威胁)以及结算终局性 (settlement finality) 等问题。

1.4.3. 发行路径与承销要求

  • 发售对象与路径:通常,RWA 代币仅面向合格投资者或《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进行私募配售。投资者以法定货币或经认可的稳定币支付认购款,募集的资金将注入发行载体,用于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款或作其他融资用途。任何面向公众的发行都必须事先取得监管机构如SFC的核准。

  • 持牌承销:证券型代币的分销及推广活动必须由持有SFC第1类(证券交易)牌照的持牌法团进行,以确保整个销售流程的合规性与投资者保护标准得到满足。


1.5. 步骤五:存续期管理与治理 (Servicing and Governance)

  • 资产服务与收益分配 (Asset Servicing and Distribution):在代币发行后,需要有指定的实体(通常是资产发起人或第三方服务商)持续管理底层资产、收取现金流,并按照预设的规则(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化)将收益分配给代币持有人。

  • 托管安排 (Custody):必须建立安全的“双重托管”方案,分别针对底层资产(如SPV 的股权证书)和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资产(代币)。SFC 和金管局均对数字资产的托管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密钥管理、资产隔离等。

2. RWA 基金载体对比分析

为 RWA 项目选择合适的法律载体是结构设计的核心决策之一,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本、效率、灵活性、税务负担和投资者接受度。

2.1. 香港本土法律载体对比分析:LPF vs. OFC

为RWA项目选择合适的法律载体是结构设计的核心。香港为此提供了两种现代化的基金结构:有限合伙基金 (LPF)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特征

香港 LPF

香港 OFC

法律依据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IVA部

法律实体地位

无独立法人资格(合伙制)。其本身不能持有资产、签订合同或进行诉讼,所有法律行为均由其普通合伙人(GP)代表执行。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制)。作为一个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自身名义持有资产、签订合同、起诉或被诉。

法律责任结构

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的全部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的责任以其承诺的出资额为限。

股东的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

治理与灵活性

高度契约自由。基金的运作完全由《有限合伙协议》(LPA)约定,包括收益分配、治理机制、LP咨询委员会角色等,灵活性极高。

受规管的公司化治理。由董事会负责管治,受其《法团成立文书》(Instrument of Incorporation)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Cap.   571AQ)约束。决策流程更正式、标准化。

管理与控制

由普通合伙人(GP)全权负责管理与控制。LP依法不得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否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由董事会负责整体管治和监督,并将日常投资管理职能必须委托给持牌投资经理执行。

投资者保密性

高。《有限合伙协议》及有限合伙人(LP)的身份、出资额等详细信息无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不予公开。

较低。董事的姓名等个人资料需在公司注册处登记,并可供公众查阅。股东名册不对外公开,但监管机构有权查阅。

资产隔离机制

无内生的子基金/单元架构。若需隔离不同资产池,必须通过设立多个LPF或构建“主从/并列基金”等多层复杂结构实现。

有。可设立伞形结构,并在其下设立多个子基金(sub-fund)。每个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在法律上是相互隔离的,即“受保护单元”制度。

主要监管机构

公司注册处(CR)负责注册事宜。香港证监会(SFC)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活动在香港构成受规管活动时进行监管。

香港证监会(SFC)是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基金设立的事前审批与持续的运作监管。

设立的时间与成本

简单快捷(约1-2周),成本低,仅需在公司注册处注册,无需 SFC 事前审批(私募前提下)

复杂耗时,成本较高,必须经SFC审批,私人OFC审批周期通常为1-3个月。涉及SFC、公司注册处等多方,设立成本较高。

投资经理要求

必须委任投资经理(可由符合资格的GP兼任)。仅当其在香港从事的资产管理活动构成SFC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时,才须持有9号牌。

必须委任投资经理,且该经理必须是持有SFC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

托管人要求

无法定强制要求委任独立托管人。但GP负有妥善保管基金资产的受信责任,通常会在LPA中约定托管安排。

必须委任符合资格的独立托管人(Custodian),并对其资质有明确要求(如银行、信托公司或符合资格的1号牌券商)。

董事要求

不适用。

必须委任至少两名年满18岁的个人董事,其中至少一人为独立董事。所有董事均需通过SFC的“适当人选”审查。

利得税

符合条件的LPF可享受统一基金豁免制度(UFE)下的利得税豁免。

符合条件的OFC可享受统一基金豁免制度(UFE)下的利得税豁免。

权益/股份转让印花税

豁免。LPF的合伙权益不属于《印花税条例》中“证券”的定义,其出资、分配及转让均无需缴纳香港印花税。

须缴纳。OFC的股份属于“香港证券”,其转让须按交易对价或资产净值(较高者)缴纳从价印花税(目前为买卖双方各$0.1\%$)。

经济实质统一性

极佳。作为香港本地注册和管理的在岸基金,其注册地与管理地天然统一,能有效满足BEPS 2.0等国际税务合规要求。

极佳。同为香港在岸基金,完全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典型应用场景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私募信贷、及其他以非流动性资产为标的的封闭式基金。

对冲基金、共同基金、多策略基金、可向公众发售的零售基金、以及需要高效隔离多个资产池的平台型基金10。

RWA 项目适用性

非常高。尤其适合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成本敏感、追求结构灵活性的 RWA 项目。

较高。适合希望在单一实体下发行多个隔离 RWA 资产池的平台型项目及多策略或多资产池的基金。

迁册机制

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有限合伙基金可迁册至香港成为LPF。

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公司型基金可迁册至香港成为OFC。


2.2. 离岸架构 (Offshore Structures)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Cayman Islands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 SPC): 长期以来,开曼SPC 是全球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黄金标准”。其优势在于拥有极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税务中性、以及全球投资者的高度熟悉度和接受度。其“独立投资组合”(Segregated Portfolio)功能与香港 OFC 的子基金类似,能够实现资产和负债的有效隔离。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BVI Business Company):BVI 公司以其极低的设立和维护成本、高度的保密性和简便的公司管理要求而著称。在 RWA 结构中,BVI 公司通常不直接作为面向投资者的基金主体,而是被用作持有底层资产的 SPV 或中间控股公司,以实现特定的税务或结构安排。

尽管开曼群岛SPC等离岸架构因其成熟的法律体系和全球投资者的熟悉度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全球税务合规(如BEPS 2.0)对“经济实质”的要求日益严格,香港LPF和OFC这类在岸(onshore)基金工具的战略优势愈发凸显。对于寻求在香港落地的私募RWA项目,香港LPF凭借其低成本、高效率、税务优势和与本地法律体系的无缝对接,正成为比传统离岸结构更具竞争力的选择。

3. 香港 RWA 法律结构模型设计

结合以上分析,一个在当前香港法律、税务、技术和治理框架下可持续适用的 RWA 法律结构模型应运而生。该模型旨在最大化地利用香港的制度优势,同时有效管理各类风险。

3.1. 推荐结构模型

一个稳健且高效的 RWA 结构通常采用多层设计,以清晰地划分各方法律关系并实现风险隔离。

图1:香港 RWA 推荐法律结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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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解析:

A. 资产剥离:资产发起人将底层资产通过“真实出售”转让给一个设立在 BVI 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 SPV。此举的核心目的是实现资产与发起人主体信用风险的彻底隔离。

B. 基金持有:在香港设立一个 LPF,该 LPF 的唯一投资就是 100% 持有该离岸 SPV 的股权。LPF 作为面向投资者的基金主体,其本身不直接持有复杂的底层资产,简化了管理和审计。

C. 持牌管理:如果LPF需要管理的资产和从事的投资活动位于香港境内,则LPF 的普通合伙人(GP)委任一家持有 SFC 9号(资产管理)牌照的实体作为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营,确保整个结构在香港的活动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如果LPF需要管理的资产和从事的投资活动全部位于香港境外,则LPF 的普通合伙人(GP)无需委任持牌的实体作为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

D. 代币化发行: LPF 向符合资格的专业投资者发行代表其有限合伙权益的代币。这些代币在技术上由代币化代理人实现,并在指定的区块链上进行记录。

E. 托管:聘请独立的托管人保管 LPF 的核心资产(即 SPV 的股权)和投资者的代币,确保资产安全。

3.2. 金融资产代币化:基金份额的数字化

将流动性好、估值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金融资产进行代币化,是 RWA 市场的“先行者”,也是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建立信任和积累经验的理想起点。

3.2.1. 案例:金洲资管 (GCAM) 的代币化有限合伙基金 (LPF) (私募市场)

金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洲资管”)成功设立了其首只代币化有限合伙基金——“全球纽带代币化收入有限合伙基金Global Nexus Income Tokenised LPF”。该项目是香港首单以有限合伙基金(LPF)为载体的 RWA 基金代币化产品,其发行计划已报备香港证监会(SFC),并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获得证监会的无异议确认。


项目核心要素摘要


项目

描述

发行方/管理人

金洲资管有限公司   (Golden Continent Asset Management, GCAM),持有香港证监会9号(资产管理)牌照。

底层资产

投资于全球宏观对冲策略的多元化传统金融资产组合(如债券、外汇、衍生品等)。

法律与基金结构

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 (LPF)。GCAM 担任普通合伙人(GP),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

技术架构

以太坊 (Ethereum) 公共区块链。

代币标准与性质

ERC-20 代币。每一枚代币在法律上代表了 LPF 的有限合伙权益凭证,其价值与基金资产净值(NAV)挂钩。

投资者准入

仅面向专业投资者 (Professional Investors)进行私募发行,遵循《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的豁免规定


深度结构分析

A.法律结构与登记模式 (Legal Structure & Registration Model)

  • 该项目在法律上采用了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LPF)作为发行载体,由持有 9 号牌照的金洲资管进行主动管理。
  • 一个关键的结构特点是其“双登记结构”(Dual-Registration Structure)。这意味着,基金的份额登记同时在两个地方进行:

A. 链上登记:在以太坊公链上进行登记,所有代币的发行、转让及持有记录都不可篡改地存储于主链,确保了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可验证性。

B. 链下登记:同步记录于香港法律认可的登记簿中。

  • 这种设计既利用了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又确保了其法律地位完全符合香港现行的法律框架。



B.合规路径与市场流通(Compliance Path & Market Circulation)



  • 法律与技术的结合:法律上,投资者仍然是 LPF 的有限合伙人,其权利义务由 LPA 规定。技术上,ERC-20 代币成为其合伙权益的数字化凭证。这种设计利用了 LPF 结构的灵活性和税务优势,同时借助以太坊生态的成熟基础设施(如钱包、浏览器)来提升基金份额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 二级市场限制:尽管使用了公链,但该基金的私募性质并未改变。目前,该基金代币未在任何公开交易平台挂牌。其流通允许在持有期內通过场外交易(OTC)进行二级转让,兼顾合规、安全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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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案例:华夏基金与博时基金的代币化公募基金 (零售市场)

华夏基金(香港)与博时基金(国际)的代币化基金试点,是香港 RWA 市场从私募领域迈向受严格监管的公募零售市场的历史性跨越。这两个案例为在监管框架内,让零售投资者体验数字化资产提供了重要的实践范本。


项目核心要素对比


项目

华夏基金(香港)

博时基金(国际)

发行方/管理人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底层资产

经 SFC 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短期存款和货币市场工具(如华夏美元/人民币数字货币基金)。

经 SFC 认可的公募基金(资料中提及为   ETF)。

代币化路径

新设基金:整只基金进行代币化,直接发行代币化基金。

增设份额:在现有基金下,增设一个全新的“代币化股份类别”(Tokenised Share Class,   Class T)。

法律结构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的认可基金,法律形式可能为单位信托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沿用现有公募基金的法律框架,仅增设新的股份类别并向   SFC 备案核准。

投资者准入

零售投资者(公众投资者)可参与。

零售投资者(公众投资者)可参与。

监管路径

遵循 SFC 2023年11月通函,获得   SFC 认可 (Authorisation)。

遵循 SFC 2023年11月通函,其增设的代币化股份类别获得   SFC备案核准。


深度结构分析

A.法律结构与所有权记录 (Legal Structure & Ownership Record)

这两个案例的核心策略是“在监管安全壳内嵌入代币化层”。

  • 法律基础:项目均基于香港成熟的公募基金法律框架,确保基金资产由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责任,从根本上保障了投资者的资产安全。
  • 所有权最终性:这是一个关键的合规设计。根据 SFC 的要求,基金的官方股东/单位持有人名册仍然是确定所有权的最终法律依据。链上的代币记录是作为其数字化的表征(Digital Representation)或同步反映的工具。这意味着,链上记录需要与传统登记册保持一致,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B.技术架构与“双轨分销”模式 (Technical Architecture & "Dual-Track Distribution" Model)



  • 技术选型:项目采用的多为许可链或联盟链架构。这种选择使得只有获得许可的受信任节点(如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分销商)才能参与验证和记账,从而满足监管对客户身份识别和资产安全的要求。
  • 双轨分销模式:这是本次创新的核心之一。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参与:

A.传统渠道:通过银行、券商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

B.数字渠道:通过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SP)进行交易。
资料显示,已有渣打银行、中信里昂香港、富途证券、OSL 交易所等机构参与合作,技术上实现了传统账户系统与区块链钱包的打通。


C.监管路径与投资者保护(Regulatory Path & Investor Protection)

  • 主动合规:两个项目均严格遵循 SFC 于 2023 年 11 月发布的《有关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通函》,并获得了监管机构的认可或备案。
  • 分销商资质:参与代币化基金分销的机构也需要获得相应许可。例如,国泰君安国际为此申请了现有证券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权限升级,为销售代币化基金扫清了监管障碍。
  • 投资者保护措施:SFC 要求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例如,作为持牌 VASP 的 OSL 交易所,需要对个人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并满足保险、网络安全等要求,以保障投资者持有的代币资产安全。

D.创新亮点与潜在风险 (Innovations & Potential Risks)

创新亮点 (Innovations)

潜在风险 (Potential Risks)

提升效率:理论上可实现   7x24 小时交易和   T+0 实时结算,提升资金利用效率。

技术运作风险:私钥丢失或交易平台被黑客攻击可能导致资产损失。

增强透明度:链上交易记录可追溯,有助于监管进行实时监控。

法律衔接风险:链上与链下登记册若出现数据不一致,需有明确的纠错和应急流程。

普惠金融:为加密市场投资者提供了合规、稳健的链上生息产品。

流动性风险:在非银行营业时段,若发生巨额赎回,可能面临流动性挑战。

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华夏基金推出全球首只人民币代币化基金,是探索以人民币资产锚定代币的重要实践。

套利与公平性风险:双轨模式下,不同渠道的费率或结算差异可能引发套利问题。


总体而言,这两个案例通过在强监管框架下的审慎创新,成功验证了公募基金代币化的合规路径,为香港乃至全球的 RWA 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图1:认购代币化股份和铸造相应代币的过程(摘自华夏数字OFC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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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赎回代币化股份和销毁相应代币的过程(摘自华夏数字OFC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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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与预告

本文对启动合规RWA项目的分步操作进行了系统性阐述。然而,理论框架的构建仅为RWA项目落地的第一步。项目的核心挑战在于,如何将链下资产所附带的复杂法律权益,通过严谨的法律安排,无损且可强制执行地映射至链上代币,并确保整个生命周期的运营始终处于合规范围之内。

RWA的制度化发展已是明确趋势,其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若您正筹划RWA项目,或对现有法律结构的稳健性与合规性寻求专业评估,我们建议您寻求具备相关经验的法律顾问进行深入咨询,以确保您的商业创新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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